编辑: glay | 2014-06-28 |
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3-016 重大诉讼执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年9月25 日受理了武汉鑫安 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 权追偿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鑫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4,104,000.00 元,利息 37,921,310.49 元,共计 62,025,310.49 元.
2、判决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的 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1月28 日作出判决[ (2012) 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253 号]如下:、
1、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鑫安泰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410.4 万元;
2、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鑫安泰投资 股票简称:华信
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3-016 咨询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 14,446,927.89 元(截止
2006 年12 月15 日);
3、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鑫安泰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以本金 2410.4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 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08 年4月16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4、原告武汉鑫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桥东商城第
6 栋2-7 层, 面积为 4657.86 平方米 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执行情况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121号].责令我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5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 义务,向武汉鑫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2410.4万元.
2、向武汉鑫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1444.69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股票简称:华信
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3-016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债务和固定资产置换,生效日存在不确定性, 尚无法就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
六、备查文件
1、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53 号]民事判决书
2、执行通知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
00121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