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4-06-28
5-1-1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1879 号)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特集团 、 公司 、 发行人 ) 会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 律师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会计师 ) 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予以落实, 现将反馈 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词语的释义与尽调报告中的释义相同.本反馈意见 答复中的报告期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1-9 月. 5-1-2 目录 1.申请人为控股型公司,持有英特药业 50%的股权,英特药业是申请人的 主要收入和盈利来源.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分别持有英特药业剩余 26%、24% 股权,国贸集团、华辰投资为申请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请申请人说明对英特 药业形成控制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 意见.4 2.报告期内,申请人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但因母公司未分配利 润为负值,2015 年至

2017 年度均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主 要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清晰明确且得到一惯执行;

(2)近三年主要子公 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的情况;

(3)近三年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均 为正数的情况下, 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而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否符合 《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有关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表 核查意见.9 3.截至

2015 年末、2016 年末、2017 年末和

2018 年9月30 日,申请人应 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7.36 亿元、32.81 亿元、37.73 亿元和 46.65 亿元,存货金额 分别为 16.04 亿元、17.23 亿元、21.80 亿元和 23.53 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应收账 款和存货金额较高且持续增长的合理性,以及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计提的充分 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21 4.截至

2018 年9月30 日,公司商誉金额为 11,580.99 万元.请申请人说明 近一年一期末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1 5.申请人

2018 年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859.48 万元. 请申请人结合行业及公司特点说明

2018 年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呈 现净流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44 6.请申请人公开披露: (1)是否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5-1-3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质量 控制情况;

是否曾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关申请人食品药品安全的媒体报 道、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整改情况,以及 相关事项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 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七)项的规定 及内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48 7.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 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 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84 5-1-4 1.申请人为控股型公司,持有英特药业 50%的股权,英特药业是申请人的 主要收入和盈利来源.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分别持有英特药业剩余 26%、24% 股权,国贸集团、华辰投资为申请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请申请人说明对英特 药业形成控制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 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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