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06-28 |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租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 亿元(以提供的设备购买合同中金额为准). 2.租赁期:5 年. 3.租金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4.租赁资产余值:在租赁期内,文山铝业享有设备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按合 同约定向财务公司支付租金, 设备租赁期内的保险、 维护等费用由文山铝业承担. 租赁期满,文山铝业以人民币1元的象征性价格向财务公司回购出售设备. 5.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的本金部分按照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的利息部分按 照每季支付一次, 利息部分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 超过10%执行.
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目前尚未签订协议,待双方就合同细节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
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不适用)
七、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1.必要性:文山铝业尚未正式投产,无法通过信用贷款方式筹集资金,为确 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筹集资金, 有利于文山铝业优化现金流, 有利于文山铝业优化负债结构. 2.公允性: 与2011 年12 月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文山铝业提供的
5 亿元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相比, 本次与财务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需要支付手续 费和提供保证金,租金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 10%)与工银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相比成本更低,具体 内容详见
2011 年12 月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
八、本次融资租赁的目的及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1、目的 为缓解文山铝业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调整债务结构,解决资金需求.
2、影响 能够加快文山铝业80万吨氧化铝项目的投产达产进度, 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对未来的盈利能力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2 年年初至
2012 年5月31 日,公司与关联人冶金集团及其子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 38,055.54 万元(不含税) .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独立董事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杨国梁、杨显万、罗绍德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云铝股份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能够缓解 文山铝业
80 万吨/年氧化铝项目资金压力,加快项目投产达产进度. 2.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体现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三公原则,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