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4-06-09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 资格鉴定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根据《民用 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 法进行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雇主授权后,方 可从事与所持证书方法和等级相符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 动.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分为三个等级: 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III级为高级(各级人员的技术和能力要 求见附件 1) .考核和资格鉴定按照不同的方法和等级分别进行.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 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 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 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资格鉴定工作.鉴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鉴委会

1 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鉴委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 考核中心、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 及特聘专家组成.鉴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鉴委会成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成员名单 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鉴委会每届任期

5 年. 鉴委会成员应具有

8 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 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 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III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 家. 第八条 鉴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文 件;

(二)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 考核中心)资质,审定考核中心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的 人员组成;

(三)制订考核大纲、建立并维护考核用试题库和试件库;

(四)批准年度考核计划,受理考核申请,组织编制并评审考 核试题,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组织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

(六)负责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鉴定,管理有关档案;

(七)协调与其他认证机构之间证书的颁发与互认,开展国内

2 外交流与合作;

(八)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鉴委会每年应召开

1 次会议,遇有急需处理的特殊问 题,应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鉴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委 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书 面委托代表参加会议,代表没有表决权. 鉴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效. 第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 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中心组织进行.考核中心资质认定 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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