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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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1 禁止排放区 GB 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

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

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在确保浓度达标的前提下, 实行 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域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1.1.2 允许排放区 GB

3838 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除外)、Ⅳ类、Ⅴ 类水域;

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但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4.1.1.3 污水排放区的划定 DB52/ 864―2013

4 省辖市 (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 (Ⅰ~Ⅴ类) , 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划定类别的, 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1.2 标准分级 4.1.2.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 4.1.2.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 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4.1.3 控制要求 4.1.3.1 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取样和排污单位排口同时采样,其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 规定(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1.3.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锑及其化合物(以锑计) mg/L 0.5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限值 项目名称 一级 二级 甲醇 mg/L

3 15 钡及其化合物 mg/L

5 10 铁及其化合物 mg/L

1 6 氯化物 mg/L

250 450 4.1.4 标准值实施时段 4.1.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 以及现有(含在建)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标准. 4.1.4.2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自2015 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1.4.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标 准. 4.1.4.4 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 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4.1.5 其他规定 4.1.5.1 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国家和地方标 准. 4.1.5.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 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 DB52/ 864―2013

5 排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 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1.5.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者不同行业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 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iiYQQ1) 式中: 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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