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5-13
1 桂司通〔2016〕65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 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 法厅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协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规定》 , 经2016 年自治区司法厅第

7 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2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 工作规定》 ;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 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 年6月12 日3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 资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 为加强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 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 根据司法部有关工作要求, 制定本规定.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由外省(市、区)调入我区的办理要求

(一)申请调档的条件 申请人在区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户籍迁入我区,或者到广 西工作的,可以申请调档.

(二)调转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或工作地(或户籍 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 关材料. 2.向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申请的,设区市司法局 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收到申请核实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调入申请书 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3.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收到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 内,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省(市、区) 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发调入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函. 4.接到外省(市、区)司法厅(局)考试机构转入的申请人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后,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5 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

4

(三)申请调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考试机构有格式文书备填写) ;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5)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广西籍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机关事业 单位盖章的单位用人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的以下材料 (1)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接收人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 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 知应补齐的材料及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请材料由设区市司法局考试机构接收的,司法局考试机 构验明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盖局考试机构 章.

(四)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的领取 1.申请人领取 (1)出具身份证;

(2)申请人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证明登记表》中签收;

(3)发给《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 2.代理人领取 (1)出具代领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

5 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2)代理人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证明登记表》中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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