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5-13

2014 年8月31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公司章程》 雄狮股份于

2015 年5月7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5 年6月9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名词 释义 时股东大会修正的《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 作为贵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并根 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公众公司监管办法》 、 《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涉及申请人本次股票挂牌转让的有关 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有 关事项向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 申请人已向本所保证: 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 供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申请人与本次股票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引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 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 请人的行为以及本次股票挂牌转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股票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申请人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 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申请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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