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4-05-07

(一) 3-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 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 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首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 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2-5 正文

一、问题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次向我会提出发行申请和终止申请的时 间,提出终止申请的真实原因,前后两次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差异,上次发 行申请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情形,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工作或伪造、编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的情形;

补充提供经律师鉴证的上次终止申请文件的复印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2011 年3月29 日,新雷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新雷能发[2011]010 号)及相关申报材料.

2011 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书》(110629 号),对新雷能首次公开发行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1 年6月17 日,发行人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

110629 号《反馈意见通知 书》. 此后由于新雷能的部分股东拟进行股份转让,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根据证 监会关于审核期间股份变动的相关要求,2011 年9月2日,新雷能和时任保荐 机构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 《关于撤回北京新雷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 (京新雷能 字[2011]14 号)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回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华泰联合字 [2011]329 号).

2011 年10 月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 查通知书》([2011]174 号),终止对新雷能首次公开发行的审查. 新雷能前后两次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如下: 中介机构 前次 本次 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李超、冀东晓 李超、陈桂平 会计师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2-6 任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 温京辉、周战军 刘杰、高升 律师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陈巍、甄月能 娄爱东、王华鹏、陈昊 其中: (1)保荐代表人李超为同一签字人员,李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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