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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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编号:0347) 关连交易2018年能源管理合同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与鞍钢节能订立2018年能源管理合同,内容有关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项目.鞍钢节能将依照2018 年能源管理合同兴建节能设施,以供本公司用於实施节能项目,且该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将於节能共享期满后归本公司所有. 於本公告日期,鞍钢集团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约58.31% 的股权,因此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作为鞍钢集团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鞍钢节能属於鞍钢集团公司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2018年能源管理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内容有关2017年能源管理合同的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内容有关2017年能源管理合同II的公告,该等协议於本公司与鞍钢节能之间订立,条款及条件大致上与2018 年能源管理合同所载者相同.因此,根鲜泄嬖虻14A.81条,2017 年能源管理合同、2017 年能源管理合同II与2018年能源管理合同须汇总. C

2 C 由於根鲜泄嬖虻14A.81条按汇总基准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 超过0.1%但低於5%,根鲜泄嬖虻14A章, 2017年能源管理合同、2017 年能源管理合同II连同2018 年能源管理合同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I. 绪言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与鞍钢节能订立2018年能源管理合同,内容为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实施节能项目.鞍钢节能将依照2018年能源管理合同兴建节能设施,以供本公司用於实施节能项目,且该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将於节能共享期(定 义如下) 满后归本公司所有. II.

2018 年能源管理合同2018年能源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订约方: (i) 本公司;

及(ii) 鞍钢节能标的事项: 本公司拟与鞍钢节能进行合作,建设一套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80MW CCPP合同能源项目」 ) .鞍钢节能出资建设180MW CCPP合同能源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出来的电力用於本公司日常生产,从而减少本公司从国家电网外购电力,达到降低本公司外购能源消耗,获得节能效益的目标. C

3 C 代价: 本公司将以节能共享期内的净节能效益的一定比例为代价收购该等固定资产,预计将不超过人民币1,470,000,000元 (含 税) ( 「代价」 ) . 预计鞍钢节能的建设成本约为人民币700,000,000 元 (不 含进口设备关税、可抵扣增值税及建设期利息) . 代价乃经双方参照鞍钢节能於该等固定资产建设过程中的预计成本(例 如劳工成本) , 经考虑同类规模的类似项目建设的相关成本和节能项目的效益风险等因素公平协商后厘定. 本集团将以内部资源拨付代价. 付款: 代价将由本公司以向鞍钢节能支付节能净效益的形式以现金分期支付(「共 享节能净效益」 ) . 自该等资产热负荷试车合格及鞍钢节能收到项目第一笔共享效益时起四十(40)个月(「节 能共享期」 ) ,本公司及鞍钢节能将各享有节能净效益,比率载於下表.年净节能效益按如下基准计算: 发电量*能源基价-项目消耗能源费用C4C於节能共享期,本公司应按月向鞍钢节能支付其共享节能净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 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鞍钢节能应当根啡系慕谀芰恐谱骶唤谀苄б娣窒砣啡系, 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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