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4-04-28
1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水效,促进节水 产品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 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 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 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 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 ,确定适 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 ,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2 第六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 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 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 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确定统一的水效标识 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 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 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 的水效标识. 第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 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 构,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 效等级. 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 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 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 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 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

3 相应法律责任. 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十条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 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 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 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十一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 样式(基本样式见附件) 、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 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 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 辨. 第十二条 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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