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4-03-14
方某君不服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答复一案行政复 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17〕34 号 申请人:方某君.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方某君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局

2017 年3月22 日作出的穗增市监举复〔2017〕30 号《关 于对方某君举报事项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 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撤 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其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规定 是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且三个条件均需满足.根据该规 定, 被申请人应该先立案调查, 调查结束后再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系法律适用错误.

二、广 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利用淘宝聚划算活动虚假宣传推销裤子,仅聚 划算期间的销量就有

13342 条,销售价

78 元/条,虚假宣传的经 营额超过

104 万元,被申请认定其情节轻微,系事实认识错误, ―

2 ― 于法无据.

三、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利用淘宝聚划算活动进行虚 假宣传的行为至今未改正,只不过因为聚划算活动已经结束,所 以其无法再对消费者造成新的欺诈,但通过其当初参加聚划算活 动的网址https://detail.ju.taobao.com/home.htm?spm=608.2291429.10 2212b.73.50QFVW&

id=10000022790946&

item_id=44739032917 仍 可看到其违法内容,足以证明其未改正违法行为.上述网址申请 人在举报时也已提供.被申请人未经核实就认定申请人已主动删 除违法用语,系事实认定错误.

四、《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 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被申请人

2 月17 日就已对该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 证明被申请人在

2 月17 日前就已收到举报, 但直 到一个多月后的

3 月22 日才告知处理情况,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府的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 答复书及有关证据和依据,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接到方 某君的投诉后及时作出了答复.2016 年6月30 日,答复人收到 方某君对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公司) 的举报投诉信.

2016 年7月4日, 答复人作出了 《关于对方某君投诉事项的答复》 (穗增市监投复〔2016〕2 号),告知方某君不受理对其消费纠 ―

3 ― 纷进行调解的事项,并将某公司在天猫商城 吉普盾某专卖店 销售牛仔裤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问题移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处理(移送号:穗增市监案转〔2016〕2 号),方某君 于2016 年7月10 日收到了答复人的上述答复.

二、答复人决定 不予立案处罚的答复合法有据,依法应予维持.

1、答复人依法有 权直接决定不予立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 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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