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3-11

5 ―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 务用车管理细则, 并将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党风 廉政建设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系统公务用车车辆保险必须在政府采购中标 单位中选择, 费用应安排在单位年度预算中, 并在电子集市上 (政 府采购平台)直接办理公务用车的车辆保险. 第十三条 根据 《青浦区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 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 市

2014、2015 年度公务用维修、加油定点中标单位 目录中的 单位实施维修和加油. 严禁公务用车单位私自指定维修和加油单 位.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使用单位应将本办法、 本单位公务用车 管理细则及车辆年度行驶里程、 油耗、 综合管理费用等列入政务、 校务公开内容,向全体职工公开. 第十五条 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 题,实施责任追究.一般问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重 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6 ― 附件

2 根据《青浦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 购办公室对本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公开招投标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育系统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车辆 维修包括车辆保养、装潢等. 第二条 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协调教 育系统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育系统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的维修厂 和加油站必须在 上海市 2014-2015 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定点、加 油定点中标单位 中选择(附件

4、5)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指定. 同时各单位将指定的公务用车维修站和加油点报教育系统公务 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 教育系统公务用车必须填写好 上海市公务车辆定 点维修业务联系表 (附件 1)和 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业 务联系表 (附件 2) ,到指定的维修站和加油点建立业务联系,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3. 第五条 教育系统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和加油站的选择标 准: ―

7 ―

(一)维修厂和加油站必须做到 四优 ,即:时间优先、 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各项收费应在规定范围内给予 优惠) .

(二)维修厂和加油站不得向车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驾驶 人员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三) 维修厂和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折扣率 计算工时和费用, 维修厂必须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检验的行业 规定,车辆返修率必须控制在 2%以内. 第六条 维修厂和加油站对车辆维修和加油实行一车一卡 制度,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小组的监督检查, 定期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各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禁止对 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饰,严格公务车辆维修审批的手续. 第八条 教育系统公务车辆发生故障, 首先由本单位自行维 修,若在本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发车辆维修 报修单(一式二份) ,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部位等情况,送定点 维修厂进行维修. 车辆维修完毕, 接车人应按合同规定验收车辆, 维修厂必须填写公务车辆维修记录卡, 记录单据应写明更换的零 部件及计价情况,注优惠事项,并加盖印章.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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