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1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5-1-1 上 上海 海市 市锦 锦天 天城 城律 律师 师事 事务 务所 所关关于 于江江苏 苏新 新远 远程 程电 电缆 缆股 股份 份有 有限 限公 公司 司首首次 次公 公开 开发 发行 行股 股票 票并 并在 在中 中小 小板 板上 上市 市之之补补充 充法 法律 律意 意见 见书 书((五 五) )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邮编

200120

电话: (021) 6105-9000 传真: (021) 6105-9100

网址:http://www.

allbrightlaw.com 二零一二年二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2010)沪锦律非(证)字166-10 号致: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2月17 日出具 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会同发行人、发行人保荐 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1 年3月30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并针对中国证监会的历 次反馈意见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四)[以下简称 历次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5-1-3 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反馈意见 1:

一、关于圣安电缆,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与 圣安电缆的共同客户和共同供应商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况及具体依据;

发行人将 来与圣安电缆是否有合作或收购的计划. 答复:

(一)关于圣安电缆,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 与圣安电缆的共同客户和共同供应商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况及具体依据: 经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圣安电缆重叠的客户及供应商具体为: 项目 公司名称 共同客户 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锡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广盈实业有限公司 共同供应商 宜兴义源铜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圣安电缆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锡能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锡能实业 )及无锡市广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盈实 业 )的销售情况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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