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3-12-16
ICS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rom magnesium and titanium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0--发布 200--实施 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 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镁、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 技术的进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 、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1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我国当今镁、钛工业的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 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 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停止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沈阳铝 镁设计研究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昆明理工大学、中国有色工程设 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镁、钛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镁、钛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压延加工企业(或车间和系统) ;

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 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总镉、 六价铬 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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