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3-12-14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2]第103-1 号www.

dachengnet.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100007)? 12/F\15/F,?Guohua?Plaza,?3?Dongzhimennan?Avenue,?Beijing?100007,?China? 关于【】法律意见书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12/F ,?58137711 15/F

1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在 中国境内发行

2012 年度第二期人民币

30 亿元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 本期短期 融资券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本意见书 ) .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现行有效 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发 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 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参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关于抑 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8 号)的要求,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书.

(二)为出具本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已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本期短期 融资券发行合规性条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以及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意见书

2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 说明;

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对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 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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