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8-03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5〕452 号 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 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和佛山市环保局对报 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选址于佛 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平山路三号,占地面积 400048.67 平方米.该 厂址原规划建设已经批复的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 司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一期)项目(佛环函〔2011〕750 号) , 现公司改变生产计划不再实施零部件项目,通过调整生产车间结 构和布局实施纯电动乘用车生产项目.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冲压 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中心、研 发中心等,同时配套建设办公生活、动力供给、仓储、污水处理 等公辅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

5 万辆纯电动汽车,同时配套 生产

5 万套/年汽车电子控制单元、5 万套/年动力电池组,整车的 其他零部件外委生产.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 ―

2 ― 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 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 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 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确保 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汽车制造业(涂装) 》 (HJ/T293-2006)国际 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用硅烷前处理工艺替代传统磷化工艺,从 源头减少一类污染物镍的产生.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优化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方案,确保生产废水回用于生 产工序.项目生产废水经物化预处理后与生产区生活污水混合再 经生化深度处理达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 18920-2002)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的绿化和冲厕,其余部分 再经二级反渗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反渗透浓水经浓缩蒸 发后产生的浓盐液外委处理,项目生产废水和生产区生活污水均 不外排,设置足够容积的景观水池,储存雨天不能回用的废水. 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明城镇华信污 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外排量约为 284m3 /d. 做好生产区、物料存放场所、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废水 ―

3 ― 处理系统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项目电泳漆、中涂漆和面涂色漆应选用水性涂料,涂装车 间水性喷漆废气采用文丘里水旋器处理,溶剂型喷漆废气先采用 文丘里水旋器处理后再经吸附催化燃烧处理,烘干废气采用焚烧 炉焚烧处理,返修涂装工段喷漆废气经设备自带的过滤器过滤处 理,焊装废气、打磨含尘废气采用除尘器处理,废气焚烧炉、热 水锅炉燃用天然气.废气中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污染物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 放标准》 (DB44/816-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颗粒物、氮氧化 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 二时段二级标准. 锅炉废气排放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 处理站的水解酸化池应密闭并进行除臭处理,氨、硫化氢、臭气 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 采用先进的生产、物料储存设备,喷漆室、流平室、烘干室、 电泳工段等采用全封闭形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项目厂 界甲苯、 二甲苯、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浓度符合 《表面涂装 (汽 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6-2010)无组 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防护距离,在厂区四周边界设 置不少于

10 米宽的乔木类绿化植物隔离带, 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 ―

4 ― 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 环境敏感建筑.

(四) 选用低噪声设备, 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 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 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油漆 废渣、废机油、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 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 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 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 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 积的废水事故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物外排造成环境污染 ―

5 ― 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定期开展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及近距离敏感点的监测, 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八)项目建成后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2.1 吨/年、9.82 吨/年、36.02 吨/年 以内,具体指标由佛山市环保局核拨.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 量、氨氮排放总量纳入华信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考核指标内,不 另行分配.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关键 零部件 (一期)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佛环函 〔2011〕750 号)废止.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佛山市环保局 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

6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9月14 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佛山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 年9月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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