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11-08
   渝府发〔2012〕2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 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 所地区县(自治县) 、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 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 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 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 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 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 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 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 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 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 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 定费率.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 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根据我市工伤保 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征收机关足 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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