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10-20 |
2956 号民事判决 书, 判决内容为:
一、 被告王彦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
10 日内 给付原告开封市开发区昊昱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 费295581 元及违约金 (以未支付的租赁费用
295581 元为本 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2018 年8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
二、 被告王 彦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开封市开发区昊昱 建筑设备租赁站扣件7155套、 顶丝158个, 如不能返还, 按照 扣件每套6元、 顶丝每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