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3-09-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11 期(总第1114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6 年4 月12 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令】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2 号) ( 3)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 号) ( 10) 【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 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浙政发〔 2016〕

7 号) ( 16)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 2016〕

20 号) ( 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 年度全省扩大有效投资优秀单位的通报 ( 浙政办发〔 2016〕

23 号) ( 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联席会议 制度等4 个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6〕

24 号) ( 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 2016〕

25 号) ( 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 年度在浙金融机构支持浙江经济社会 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 浙政办发〔 2016〕

26 号) ( 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 县( 市、 区) 创建 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 2016〕

28 号) ( 32)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2 号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2016 年4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强2016 年2 月25 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 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提升通信服务水 平, 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 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有关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协调处理好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推进通 信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 保护职责, 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 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通信业务经营者做好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 ―

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11 期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 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 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建设、 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障通信设施建设工 程质量和通信网络运行安全, 履行通信设施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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