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9-13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9 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8年4 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8】0368 号) (以下简称 《问询函》 ) ,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事 项逐一复核和分析,并回复如下:

一、关于会计处理 1.政府补助会计确认的合理性.公司年报第148页显示,隧道公 司运营成本费用补贴和资本投入补贴均作为政府补助, 同时年报第12 页显示,隧道运营业务运营成本为1.12亿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政府补助应具有无偿性.请公司补充披 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如否,请予以更正. 回复: 公司子公司武汉市长江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隧道公司 ) 主要的营运资产为武汉长江隧道,是武汉市市民主要过江通道之一,

2018 年1月1日前武汉市民每通过一次隧道需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费 用. 根据武汉市政府 《关于投资建设武汉长江隧道工程有关问题的批 复(武政[2005]23 号) 》文件精神,政府承诺在隧道建设期按隧道公 司股东实际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每年给予 4.4%(税后)的政府补贴;

在全市路桥统一收费体制下, 隧道公司营运期的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4.4%,资金从全市路桥统一收费中列支.2010 年2月,武汉市人 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城建基金办 ) 下发 《关 于给予武汉长江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单位补贴的通知》 ,决定 由城建基金办给予隧道公司持续性营运补贴, 用于隧道公司运营成本 费用支出,同时根据武政[2005]23 号文件精神,给予隧道公司股东 投入的项目资本金的 4.4%(所得税后)补贴.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隧 道公司提供服务的对象是武汉市市民, 并不存在为政府提供服务或存 在交付商品的义务, 武汉市政府方对隧道公司在运营期间成本费用补 贴以及资本投入补贴是政府方补偿隧道公司的成本和费用以及隧道 公司股东资本投入,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年报第16页显示, 应收 账款本期期末余额17.55亿元,占总资产的16.76%,上期期末余额 12.64亿元.其中,应收武汉市财政局17.91亿元,并按5%计提坏账准 备.鉴于公司应收账款近三年增长约4倍,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坏账 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回复: 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83,698.49万元? 133,157.54万元?184,825.88万元,2017年末应收账款较2016年末增 长了38.80%,较2015年末增长了120.82%,主要是由于公司污水处理 服务费收入规模逐年增加, 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回款周期较以前年 度有所延长所致.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武汉市城市排水发 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特许经营权的通知》 ,公司子公司武汉市城 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排水公司 )于2012年与武汉市水 务局签订了《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 , 由排水公司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公共服务, 并由武汉市财政局支付相应 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目前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每年度均有着稳定的回 款额,且由于其应收主体是武汉市财政局,故公司认为该款项目前没 有较大的减值风险,2017年度按5%对该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 在后续年度持续关注该款项的可回收性, 并根据可回收的情况计提坏 账准备. 3.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公司年报第165页显示,公司控 股子公司被提出仲裁申请,支付拖欠工程款1.76亿元,截至报告日, 仲裁委员会未出具仲裁意见. 请公司结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的规定,对该事项是否应确认为预计负债进行说明,并按 照该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回复: 2004年11月,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以下简称 联合体 ) 经法定招投标程序成为武汉长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中标 单位,并与隧道公司签订了《武汉长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合同书》 ,隧道公司根据工程进度确认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2012年10月,联合体成员之一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隧集 团 ) 认为其在实施武汉长江隧道工程过程中, 由于市场的异常波动, 出现了材料、 人工等生产要素大幅涨价以及其它一些双方人力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工程费用大幅增加,远超过其承受能力,因此就其自 身分劈部分工程款的结算事宜独立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隧道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7,604.9880万元. 公司在确认应付款时已充分考虑到上述中隧集团向武汉仲裁委 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长江隧道 工程暂估工程款为19,845.2934万元,该应付工程款已包含中隧集团 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支付拖欠工程款17,604.9880万元 , 因此无需再额外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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