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3-05-12

8 ii)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配售代理 ( 「配售代理」 ) 订立配售协议,,

本公司同意透 过配售代理按每股股份0.041港元之价格配售最多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港元之本公司新普 通股 ( 「配售事项」 ) ,筹集所得款项净额约39,650,000港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配 售代理进一步订立补充协议,内容有关配售事项应按悉数包销基准配售.截至本报告日期,配售事项 尚未完成;

及iii) 董事将继续实施旨在改善本集团营运资金及现金流量之措施,包括监察一般行政费用及营运成本. 董事已对本集团自报告日期 (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起十二个月期间之现金流量预测进行详细审阅, 经计及上述措施之影响,本公司董事认为,本集团将有充足现金资源以满足其自本报告日期起未来十二月 个月到期之未来营运资金及其他融资需求,董事因此信纳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综合财务报表乃属适当. 倘本集团未能持续经营,则会对综合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以将本集团资产的账面值调整至可收回金额,以 就可能产生的任何未来负债计提拨备及将非流动资产及负债重新分类为流动资产及负债.该等可能调整的 影响并无於此等综合财务报表内反映. 3.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於本年度强制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於本年度,本集团已首次应用由香港会计师公会 ( 「香港会计师公会」 ) 颁布之下列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 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 (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 (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之 年度改进所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之修订 於本年度应用上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本并无对本集团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财务表现及状况及或 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内所载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9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及相关修订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 保险合约5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修订本)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之分类及计量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 (修订本) 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约时一并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9号金融工具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修订本) 提早还款特性及负补偿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 (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出售或注入资产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之年度改进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周期之年度改进2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 (修订本) 计划修订、缩减或结清2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 (修订本) 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长期权益2 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 (修订本) 投资物业转移1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2号 外币交易及预付代价1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3号 所得税处理之不确定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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