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05-01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恶性肿瘤筛查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保险公司认可备案的医疗单位、医疗专家团队或相关服务供应商,均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提供的特定肿瘤筛查体检确诊为无肿瘤病变的受检 者,自体检报告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经三甲医院正主任级医师以上、或省级以上医学鉴定委 员会同行专家、 或被保险人复检确诊为罹患恶性肿瘤晚期的, 由受检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向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给予受检者在医疗费补偿赔偿期内的经济赔偿责 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费补偿赔偿期自受检者确诊患恶性肿瘤之日 起不超过

2 年.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 赔偿. 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金额和累计承担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5%和累计赔偿限额的 15%,并计算在相应赔偿限额之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经被保险人提供的特定肿瘤筛查体检已经确诊为患有肿瘤的受检者;

(二)有肿瘤既往病史的受检者;

(三)经被保险人提供的特定肿瘤筛查体检

1 年内确诊为白血病或非恶性肿瘤晚期的 受检者(包括但不限于早期肿瘤、良性肿瘤等) ;

(四)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肿瘤筛查体检方案实施既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常规检查项目

2 而确定诊断报告的;

(五)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体检筛查工作;

(六)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疗设备或在医疗设备故障情况下仍在使用且以 其出具的数据作为体检评估依据的;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病案管理相关规定,丢失、涂改、伪造体检报 告等行为造成举证不能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任何精神损害;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 出具的体检报告日期在保险期间内,作为纳入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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