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3-04-24

2010 年以后的合同金额的 39.35%.可见, 目前的产业政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未来国家出台更 严厉的限制煤化工产业发展的政策, 有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 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锦隆化机厂设立于1989年, 前身是张家港市后塍镇社会福利厂,是张家港市 宏利医用布厂的下属镇办民政福利企业, 依据法规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根据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福企证字第 32000582077号),锦隆化机厂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待 遇.2008年9月16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产权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界定的批复》确认锦隆化机厂为化机有限全资附属企业.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和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5月15日出具了《关于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享受 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性的确认函》 (以下简称 《确认函》 )确认: 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 享受 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11月15日,经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将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吸收合并并注销. 根据民福发【1990】21 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即只有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才能 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苏政办发【1998】134 号《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 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 改制后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福 利企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标准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即江苏省规定对进 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达到基本条件的福利企业保留福利企业资格,继续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即锦隆化机厂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江苏省的相关法规规 定. 但是, 国家民政部直到

2007 年6月29 日才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 认可了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因此,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在2007 年7月1日之前无效, 那么公司将可能存在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税收差 额的风险. 尽管由此发生补税的可能性很小,张化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玉忠 先生仍出具了书面承诺, 承诺若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锦隆化机

2000 年度 -2007 年度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成立,其本人愿意以自有资金承 担全额补缴税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四)单一客户重大依赖风险 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全年销售比例:2007 年48.71%、2008 年69.28%、

2009 年52.49%,2010 年1-3 季度 46.11%,其中,2008 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占当期销售收入的 53.56%,为公司的第一大客户.由于公司 单笔合同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可能会因为不同项目的生产进度差异引起收入结算 的不均衡而发生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 但经对发行人整个报告期综 合分析,除2008 年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未来随着公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单一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将进一步下降.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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