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2-16

二、 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 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 责编 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 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 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 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 加 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 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

5 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三、 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 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 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实验师 (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 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 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 要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技木物资工作的 方针、政策、法今,遵守各项物资和财经制度.

(二)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 行情况.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如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销的审批,

6 实验室的修缮、实验室评比、评估等等.

(四)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努力提高设备使 用率,提高投资效益.

(五)负责全校五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批量的论证、审批和 采购工作;

负责四十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初审、报批及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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