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3-02-06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高铁轨道维修作业人力及机具设备车辆 支援暨使用 契约草案 契约编号:S1-19-028 甲方: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编号:PSHS17 核定日期:2017/11/07 中华民国年月日本文件之著作权属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电子、机器、影印、纪录或其他方式重制、储存、利用、散布或传送.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1 契约主文 立契约书人: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爰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轨道维修人力及机具车辆设备支援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本 契约书,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契约文件

一、 本契约包括契约主文及所列附件及嗣后之修正文件.各项文件之内容应互 为补充解释.倘其内容有所歧异时,除另有规定外,其优先适用之顺序如 下,但投标文件之内容经甲方审定优於招标文件之内容者,不在此限:

(一)契约主文.

(二)附件

一、工作说明书.

(三)附件

二、工作指示单.

(四)附件

三、验收纪录表.

(五)附件

四、契约工作计价方式.

(六)附件

五、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条款.

(七)附件

六、合作厂商作业人员个人资料保护权益事项.

二、 对前项任一契约文件之修正优於原契约文件,且以最后发生者优先适用.

三、 凡本契约之修正、补充或变更以及放弃其中任何条件或条款,非经双方书 面同意者不生效力. 第二条 契约标的

一、 本工作围详如附件一所示.乙方应依「工作指示单」(如附件二)办理本 服务,及甲方代表通知之时间及地点向甲方代表指定之人员报到后,经甲方 代表指定之人员依「验收纪录表」(如附件三)格式所签认之证明单,并 依契约规定之期限内完成,由甲方依实际完成之数量按月验收及计价.

二、 服务支援/工作地点为高铁全线内工作指示单所载之地点.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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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甲方认有必要,得要求乙方於开工日前完成经甲方履约代表核定之工作计 画书,并应依工作计画书内容履行契约.如甲方履约代表要求变更或修改, 乙方应立即办理. 第三条 契约期间

一、 本契约自签约日起生效.

二、 本契约之履约期间为自甲方履约代表书面通知开工之日(以下称开工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惟甲方有权依实际需要调整前述期间、起始及/或终止日或 暂时不予执行,乙方应配合办理且不得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四条 契约金额

一、 契约总金额(择一选定) ?预估总价为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二).本 契约为部分依契约标示之价金给付,部分依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 量计价结算给付:

(一) 服务费:固定总价共xxxx元整(含税).

(二) 服务费:预估金额共xxxx元整(含税). ?固定总价计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二). 预估总价计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四).

二、 本契约金额为乙方履行本契约所规定全部义务之对价,包括任何直接及间接 费用及成本与利润,除契约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请求甲方给付任何性质之 额外费用.乙方同意不因劳动基准法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函释之发布、修改 或变更(包括但不限於降低工时上限),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形式之服务费 用.但如於契约期间内,政府公告调涨基本工资而非双方缔约时所得预料 者,致乙方履行本契约显失公平而需调整「轨道技术工、工区负责管理员及 合约管理助理之人力服务费」者,乙方应於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甲方以书面提 出议约申请,并经双方协议后确认之.惟「轨道技术工、工区负责管理员及 合约管理助理之人力服务费」调整以【与前次基本工资之差额】为上限,并 自基本工资调涨实施日开始生效.乙方并应将上开差额按月汇入乙方提供本 契约人员之帐户.其余费用项目及间接费用不适用前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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