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3-01-21
3 3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现在开庭] 2018年6月7日 星期四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何靖新闻热线 (010)

67550738 电子信箱:fyxw@rmfyb.

cn 公告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7日(总第7375期)申请人兰州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 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 人: 兰州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票据种类为 银行承兑汇票, 票面号码为3160005121490682, 金额为50000元, 出票人为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永登祁连山 水泥有限公司, 背书人为永登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予兰 州祁连山汉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同、 兰州万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持票人为兰州万瑞商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人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 会计核算中心. 汇界到期日为2018年5月24日.

三、 申报权利的期 间: 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 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华建建设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 票1张, 票号为3080005397683830, 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 出票 人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999006868310902, 付款行为招行洛阳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为常德 市鼎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为697919408, 收款人 开户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桥南支行, 出票日期 为2017年12月4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4日, 持票人为公示 催告申请人,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 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 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河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江市夏家斗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 31000051/27004153, 票面金额为50000元, 出票人为吴江市巴林纺 织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吴江市方纶纺织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浦发银 行吴江支行, 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 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3日, 汇 票到期日为2018年8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 向本院申请公示 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法律规定, 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 到期日后15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 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州市板纸厂有限公司因遗失所持付款行为江苏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 1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予公告. 公示催告申 请人: 青州市板纸厂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的票据: 票号为

31400051 29211389, 票面金额为10万元, 出票日为2017年12 月12日, 到期日为2018年6月12日. 出票行为江苏张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出票人为青岛金红日包 装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青岛华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最后持票人 为青州市板纸厂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山东]即墨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陟县李趁意铸造厂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 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公示催告申请人: 武陟县李趁 意铸造厂. 公示催告的票据: 号码为30200053/27446975的银行承 兑汇票, 出票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2017年11 月10日, 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0日, 出票金额200000元, 收款 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 心. 申报权利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 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 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 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公示催告申请人: 绮丽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催告的票据: 号码为10400042/21226765, 申 请人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票日期2017年6月7日, 汇票到 期日2017年7月7日, 出票金额242200元, 收款人山东新雨针织 有限公司, 付款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 申报权利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 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山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梅耶博格国际贸易 (上海) 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 遗失 (票号303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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