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3-01-21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

5 后, 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 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 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四)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 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 (1)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本公司有权按照 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 (2)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金额少于 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 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 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 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本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 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6 情况,则上述 连续

30 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 但若首次 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 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在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十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 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 并在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 A 股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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