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01-19

5 第十一条 在遵守中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 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 抵押或者质押公司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财产以及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公众提供安全、正点、舒适、 便捷的空中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

提高经济效益,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 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

通用 航空业务;

航空器维修;

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

国 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

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 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服务;

电子商务;

空中超市;

商品批发、零售.并且,从事根据公司法组成的股 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从事的其他合法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的特别 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调整公司的 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等.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 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 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

6 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 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 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 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外资股;

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 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 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 A 股.公司发行在香港 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 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 香港联交所 )上市,以人民币 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 进行交易的股票.H 股亦可以美国存托证券形式在 美国境内的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4,467,585,68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467,585,682 股,其中 A 股共 9,808,485,6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80%;

H 股共 4,659,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20%.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发行的实施 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实 施.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 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 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 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67,585,682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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