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2-12-3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商、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 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LECTRONICS CORPORATIO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於百慕达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00085) (1)主要交易及关连交易 (2)重选董事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谨订於20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菲道238号世纪香港酒店大堂 低座3号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49页至第50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并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 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致本公司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7页.独立财务顾问 浩德融资有限公司致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8页至第31 页. 2013年12月20日*仅供识别 目录CiC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5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7 浩德融资函件

18 附录一 - 财务资料

32 附录二 - 物业估值报告

35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4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49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额外代价」 指 基本代价与该物业总发展成本之间之差额 「浩德融资」 指 浩德融资有限公司,根と捌诨跆趵山械 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6类 (就企业融资提供意 见) 及第9类 (资产管理)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就 转让协议之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 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本词语之涵义 「基本代价」 指 华大电子就收购物业转让权而向中电研究院应付金 额为人民币296,374,000元之基本代价 「北京国土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电子集团」 指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泄 律成立的国有企业,并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中电研究院」 指 中电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家根泄 成立之公司并为中国电子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华大」 指 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 要股东 释义C2C「本公司」 指 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完成」 指 完成转让协议,,

自转让协议生效日期后的一 个月内中电研究院将向华大电子授出物业转让权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本词语之涵义 「代价」 指 包括(i)基本代价及(ii)额外代价,即华大电子就收购 物业转让权向中电研究院应付之代价 「戴德梁行」 指 戴德梁行有限公司,独立物业估值师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 指 转让协议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当日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华大电子」 指 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 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棋昌先生、邱洪生先生及尹永 利先生组成之董事委员会,就转让协议之条款向独 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释义C3C「独立股东」 指 除中国电子集团及其联系人以外之本公司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3年12月16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所载 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项目」 指 位於未来科技城之南区以兴建多栋综合办公大楼而 进行名为 「中国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院」 之项目 「该物业」 指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未来科技城南区中国电子 信息安全技术研究院一期C栋之一至六层及地下一 层118个车位 「物业转让权」 指 中电研究院将根眯橹蹩罴疤跫谟杌 电子之物业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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