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2-12-27
1 BSZN-0966-2016/00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操作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除外)办事指南 2016-01-01 发布 2016-01-01 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除外)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 外)审批的办理.

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 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审批. 事项代码:0966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换证、遗失补证、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电工作业、焊 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 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 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3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受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本市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核发 (新办、依申请变更、换证、遗失补证、依申请注销) .

(三)法律效力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等特种作业.

(四)审批对象 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 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 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前款准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审核;

(2)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前款(1)项、(2)项、(4)项、(5) 项条件外,不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不予审核.

(二)复审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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