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2-12-25
3705020103614 行政许可 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 2015-08-30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1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3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或预约…4

(二)受理…4

(三)办理进程查询…5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5

(五)流程图…5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5 1.

投诉事项…6 2.投诉受理…6 3.投诉时限…6 4.投诉处理…6 5.投诉渠道…6

(二)行政复议…7 1.行政复议事项…7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7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7

四、表单填写…7

(一)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7

(二)独生子女父母婚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 家庭情况证明…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1…8 附件2…14 附件3…15 附件4…16 附件5…17 附件6…18 附件7…19 附件8…20 附件9…22

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 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编码:3705020103614

(二)实施机构: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申请主体: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四)受理地点:各镇(街道)计生办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 年9月1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八条.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9月28 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3 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5月30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十

九、二十

一、二十

二、二十

三、二十

四、二十

五、二十

六、二十

七、二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证》 . 1.以下特殊情形之一:

2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 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 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 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

(7)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 孩;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 行赡养义务(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 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

(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 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 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 庭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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