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2-12-22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 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 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天安人寿安顺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3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疾病身故 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详见释义)的160%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满期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0%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疾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2-14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 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自杀;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

10.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11.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12.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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