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30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至尊鑫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谨致 先生/女士 寿险顾问: 联系

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1、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 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 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 配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至尊鑫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特色 1. 限期投入高额返 本产品按整数保险费定额限期投入,助您合理安排资金.自您购买本产品后,在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20%给付鑫享金. 2. 生存年金连连返 自您购买本产品后,自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98 周岁后的首个合 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3. 现金分红财富添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红利留存于我们的红利账户中, 并按每年公布的红 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可申请领取此账户中的资金. 4. 保单贷款融资便 在您急需资金时,您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贷款比例高达现金价值的 80%)或者减保等 方式获取资金.

二、产品描述 1. 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 2. 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后的首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简称 至99 周岁 ). 3. 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采用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交费期限,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基本保险金额: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交费期间、保险 期间确定.

三、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鑫享金 在合同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20%给付鑫享金. 2.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9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一次 生存年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 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 的含义:本条所述 已支付的保险费 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 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 减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立足于长期稳健的经营,投资策略遵循 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相统一 和资产与负债匹配,风险与收益兼顾的原则.以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为主的投资理念进行大 类资产的配置,以信用等级较高、期限较长的资产类别为配置重点,以低风险资产配置比例 高、高风险资产配置比例低为特点,形成相对稳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结构,努力保持分红水平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六、红利及分配方式 1.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 利差和费差, 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 (死亡率假设、 利率假设、费用假设)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您. 2. 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3. 红利实现方式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 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 息,并于您申请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4. 红利分配政策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水平主要由分红保险当年实际经营结果、 未来盈余预期和投保人的合理预期等 因素决定.

七、犹豫期及退保 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 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您犹豫期 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八、其他权益 1. 保单质押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 利率按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 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终止. 2.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本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本公司审核 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 减保 约定的条件申请减保,将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 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您按本保险条款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将当时的基本 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合同终止;

(3)您将留存于本公司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4)受益人将满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年金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3. 减保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减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将退还减少的基 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但减保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本公司规定 的最低金额. 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保后,合同期交保 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九、投保示例 示例 1:张女士喜得千金欣欣,想为欣欣储备一笔财富,希望欣欣一生幸福.经考虑,决定 购买利安人寿 至尊鑫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年交保险费

50000 元,10 年交清,基本保 险金额为

44650 元,其部分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年度年龄年度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鑫享 金 生存 年金 满期 保险金 身故 保险金 现金 价值 累积红利 年度红利 低中高低中高1050000

50000 0

0 0

50000 19138

1 345

603 1

345 603

2 1

50000 100000

0 0

0 100000

44308 2

1329 2324

1 974

1703 3

2 50000

150000 0

0 0

150000 74291

3 2986

5224 1

1618 2830

4 3

50000 200000

0 0

0 200000

107091 4

5353 9366

1 2278

3986 5

4 50000

250000 50000

0 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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