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2-12-11

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

2 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 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 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 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 并实行凭证报检. 未依法办理报检从 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 或者超出其 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 办理报检手续的, 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 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 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 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

代理报检企业、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 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 信息. 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 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海关放行后

20 日内,收货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 易腐烂变质商品、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 短缺的商品, 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 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 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