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28
郑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郑政通〔

2 0

1 6 〕

4 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省委、 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 强化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 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 通知》 ( 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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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3 7号) 和《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豫发〔

2 0

1 6〕

1 8号) 等规定, 市 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锅炉整治工作.

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 下:

一、 本通告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现有燃煤锅炉、 生物质锅 炉和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

二、

1 0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

0 1 7年1 0月3 1日前 逐步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其中环保、 质检手续没有或者不 ―

1 ― 全的1 0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

0 1 6年1 0月3 1日前完 成拆除;

集中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 0蒸吨/ 小时 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

0 1 7年3月3 1日前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 源;

其余1 0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

0 1 7年1 0月3 1日前 逐步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三、 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1 0蒸吨/ 小时以上2 0蒸吨/ 小时 以下( 含2 0蒸吨/ 小时) 的燃煤锅炉应于2

0 1 7年1 0月3 1日前完 成拆除.其余1 0蒸吨/ 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于2

0 1 7年1 0月3

1 日前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 建设高效脱硫、 降氮脱硝、 除尘设施, 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或改用清洁 能源.

四、 单台处理6 5蒸吨/ 小时以上( 含6 5蒸吨/ 小时) 的集中供 热、 火力发电、 热电联产高污染燃料锅炉, 应于2

0 1 7年1月1日起 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标准要求, 即在基准氧含量6 %条件 下,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

0 、

3 5 、

5 0毫克/ 立方米.

五、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高污 染燃料设施,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的情况下, 可予以保留. 纳入工业园区、 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的或者列入整体搬 迁计划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暂缓拆除或改用 清洁能源, 暂缓期限与市政府批复期限一致. ―

2 ― 予以暂缓拆除、 改用清洁能源或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 企业须 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污染物应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 值要求.

六、 淘汰的燃煤锅炉应按规定在质检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改造的锅炉应按照规定在质检部门办理改造告知和变更登记手 续.

七、 城市建成区和集中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 区域, 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 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 管网覆盖范围外或清洁能源暂未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可暂时使用 生物质成型燃料、 生物质燃气或其他非高污染燃料作为替代燃料. 配套建设有天然气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日常应 使用天然气锅炉,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仅作为备用锅炉, 启动时须 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八、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 施, 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其大气污 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 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于2

0 1 6年1 2月3 1日前完成整 改, 达到国家和我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 鼓励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 改用清洁能源.

九、 生物质燃气的锅炉,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我省 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 ―

3 ―

十、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燃煤锅炉拆除、 改 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 十

一、 市发展改革、 工信等部门应组织、 引导工业园区或产业 集聚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集中供热改造. 十

二、 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出台整治燃煤锅炉和 生物质锅炉的资金奖励办法.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应依法淘 汰, 不予奖励. 十

三、 违反规定锅炉, 由环保、 质检部门依法查处, 属于违法建 设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十

四、 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和煤气发生炉、 熔炉、 茶水炉参照 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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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1 0月2 8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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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1 0月2 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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