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29
1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库 管理办法 (试行)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0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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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外部专家人才资源,适应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的各项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锅容标 委服务承压设备行业领域的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技术咨询业务工作(含材料评审、产品安全注册、企业标准服务、专 项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与能力评价工作;

(四)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技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期定居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锅容标委负责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库由下列几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

(三)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建造、检验和使用等单位的专家;

(四)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方面标准工作的专家;

(五)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领域的专家;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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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压力容器相关材料、设计、焊接、制造、工艺控制等专业;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 贴或者政府补贴的专家、连续为锅容标委服务超过

5 年的教授级高工除外), 能够承担相应工作;

(三)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深的阅历或专业知识造诣,有一定的权 威性;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 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五)愿意为锅炉压力容器行业发展服务;

(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行业 发展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七条 进入专家库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

(二)自我推荐;

(三)第三方推荐;

(四)锅容标委邀请. 第八条 采取单位推荐或者第三方推荐方式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填写 《专家入库申请表》 及 《专家推荐表》 . 第十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除填写第九条规定的表格之外,还需要准 备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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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所获得的荣誉证书或者其他奖项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专家的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申请入库的专家经过审核及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进入专家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以优选入选: a) 两院院士及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

b) 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c) 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d) 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专利奖励一等奖以上获得 者;

e)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十三条 对符合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锅容标委将向其发放聘任邀请,待专 家同意锅容标委的聘任邀请后,将由锅容标委为其颁发正式聘书.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聘任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锅容标委提供专业性咨询及意见;

(二)接受锅容标委的工作安排,独立进行工作,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 人干涉;

(三)在提出专业意见前,有权获得工作内容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相关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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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申请锅容标委科研合作项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聘任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完成工作;

(二)对工作提出的专业意见负责;

(三)对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参与和支持锅容标委的各项工作;

(五)及时更新个人专家信息的义务,并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一)在锅容标委的组织下进行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完成技术咨询 与服务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二)参与锅容标委组织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完成标准制修订过程中 的相应工作;

(三)参与锅容标委的科研项目;

(四)参与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与能力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库的使用原则

(一) 参与锅容标组织的各项业务工作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情况 特殊的,报锅容标委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从专家库外人才中选取.

(二) 根据参与的业务工作性质与实际需要,优先选取对相关专业熟悉和 具有专长的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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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容标委各项目负责人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

(二)由专家库管理人员根据业务性质提出备选专家方案,报锅容标委相 关领导审批;

(三)专家使用申请表审批后,由各申请人按照批准内容组织专家开展相 应的业务工作;

(四)在每次业务工作结束后,各申请人应该对专家进行工作情况记录和 评价.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负责为每位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基本信息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研究方向及专长信息;

(三)专家进入专家库时的业务意向选择信息;

(四)专家应邀来参加锅容标的工作情况记录和工作情况评价等. 第二十条 聘任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由锅容标委根据需要提出续聘或解 聘意见. 第二十一条 锅容标委将对所有入库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分类依据为专家填 写的个人专业、专长信息及业务意向选择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更新.

(二)专家库常年受理专家申请.

(三)同第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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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锅容标委每年将对专家库进行一次审核,对工作评价不再适合担任 专家职务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删减.

(五)专家库信息,每两年更新采集一次.

(六)锅容标委每年

12 月份对新受理的入库申请专家进行一次遴选,对符 合进入专家库条件的专家,次年

1 月份向其发出聘任邀请,待专家接受聘任邀 请后,锅容标委向其颁发正式聘书.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锅容标委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并予以解聘:

(一)泄露受聘过程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四)2 年内,无正当理由

3 次以上(含)不参加锅容标委组织的相应业务 活动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任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 仍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锅容标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锅容标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

1、专家入库申请表

8 附件

2、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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