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8-2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管理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 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 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 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

5 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

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 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 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 作, 以及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 法规、 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 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 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 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 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 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 船旗国 、 港口国 和 沿岸国 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 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 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 沿岸国 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 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 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通(警)告发布等工作.

(八) 负责港口建设费、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 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 作;

负责辖区航道现场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辖区通信行政管理和现场行政执法工 作;

负责辖区船舶营运证件检查.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长江海事局对外服务承诺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反应快速,便民利民,接受监督.

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 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6 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 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 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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