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8-2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红塔证券 或 保荐机构 )作为武汉农尚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尚环境 或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 对农尚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710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3,276,83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

06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 [2016]632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6 年9月2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 69,830,508 股, 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93,107,344 股.

2017 年5月17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以总股本 93,107,34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2017 年7月12 日,前述权益分派实施完 毕,公司总股本由 93,107,344 股增至 167,593,219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67,593,219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125,694,9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杨志龙、杨霖、钟卫、孙洁妮、鲁元祥、王国华、汤铭新、姜慧娟、 黄摇⑺镎裢⒓执虹⒄岳颉⒗钕蜓簟⑺招潞臁⒘跗簟⒄拍⒔鸺仪濉⒃掠隆 梁晶、步维平、龚凡、林新勇、徐宁宁、朱洪恩、姚新军、杨勇、罗霞、徐成龙、 黄建波、胡昌宝、伍安俊、李科蔚、任代旺、孙林、余守敏、蹇衡承诺: 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罗霞、余守敏、蹇衡就受让许卫兵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 本人所持 上述股份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珠海招商银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珠海招银 ) 、 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招银 )和朱双全承诺: 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向阳、徐成龙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股 份公司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承诺: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 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若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减持其所持有公司上市前已发行 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 减持方式: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 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珠海招银和成都招 银计划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至100%.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规范诚信履行上市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义务. 如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 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 股东李向阳、徐成龙、杨志龙、钟卫、步维平、林新勇、鲁元祥、孙洁妮、 王国华、张宁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 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 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本人与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作为公司监事/核心人员期间,不会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 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 直接或间接参与, 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如本人或本人除公司外的其他本人任职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企业发现 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 将立即书面 通知公司,并保证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 本人为公司监事/核心人员期间,保证不会利用公司监事/核心人员身份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在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监事/核心人员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 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股东李向阳、 徐成龙就公司监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股东李向阳、 徐成龙就公司监事关于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 如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以外, 本人应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所有;

未履行上述承诺 的公司董事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未履行上述承诺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自未履 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履 行其承诺;

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董事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 酬的 60%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

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 中的承诺一致.

(三) 徐宁宁先生为

2017 年4月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被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后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时, 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 . 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 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 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 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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