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29
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2019〕21 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 管理评价办法》和五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 《新 乡市

2019 年35t/h 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 作实施方案》 《新乡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 案》 《新乡市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及环境污染防治强化 治理行动方案》 《新乡市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管控企业用电量 监控实施方案》 《新乡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已经

2019 年4月3日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4月11 日2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 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积极绿色改 造发展,科学、精准、精细地对工业企业进行管控,有效减少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加强落实工业企业 一厂一策 管 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环文 〔2018〕280 号)、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豫环文 2018〕2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 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单位环境信息,按照分级管 理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评价定级,并公开企业单位管 控级别的管理手段.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涉气工业企 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及激励 奖惩,并指导监督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分 级评价工作,发布分级评价结果.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 管理评价工作应当公平、公开、公正,采用初次评价与动态 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3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把分级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 况纳入对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 任制考核内容.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明确 分工,落实责任,有序开展分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录 入、归集、审核企业信息,严禁伪造、篡改有关企业信息,影 响企业单位分级管理评价级别.

第二章 考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所有涉气工业企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分级管理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透明,信息公开,评级合理,接 受群众的监督.

(二)综合评定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分级 标准和要求.

(三)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科学分级,严格管控,用 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用经济的提质发展减轻环境压力.

(四)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切实推动污 染者治理污染,合理筹措污染治理资金,保护大气环境.

(五)与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预案分级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九条 依据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环保守法记录、

4 产业布局、清洁生产水平、企业规模、产业发展方向等六大 方面,对我市现有涉气工业企业分为 1A-5A 五个级别. 分级管理评级基准分为

100 分(采取扣分制):评价得分 在95 分(含)以上的为 5A 级;

85 分(含)―95 分的为 4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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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含)―85 分的为 3A 级;

65 分(含)―75 分的为 2A 级;

65 分以下的为 1A 级. 获得省级绿色环保引领的企业直接评为

5 A 级. 第十条 当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评定为 1A 级:

(一)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因企业环境问题被省辖市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挂 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拒不 接受停产要求的;

(六)企业实际生产用煤量超过全年核定用煤量,拒不停 产的;

(七)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 报环境保护税,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 人员现场检查的;

(九)实施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影响企业级别

5 评定的;

(十)企业生产行为属于落后、淘汰产能的;

(十一)被列入建成区退城入园清单,企业未按照相关规 定逐步推进实施的;

(十二)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生态环境部门处 罚的;

(十三)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级媒体(包 括官方微信公众号)曝光的;

(十四)上一年度因没有落实污染天气管控、错峰生产等 要求,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查查出,经核实确实存在管控 不到位或落实执行错峰生产不到位的;

上一年度重污染预警 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并经核实确实存在管控 不到位的,或未按照预警管控要求达到减排比例的企业;

(十五)上一年度各级督查查出问题,企业不落实整改, 同一问题被再次督查查出的;

(十六)未在排放清单平台中的企业;

(十七)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的;

(十八)企业应纳入错峰生产名单,因企业的原因未按要 求纳入错峰生产的;

(十九)未按要求实施采暖季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的企业. 直接评定为 1A 级的企业单位,自相关问题整改完毕且距 上次评价定级满

1 年起,可以根据评价得分上调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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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信息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 程中,依法制作的有关企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可以作为分级管 理评价的依据,获取的有关环境信息经审核确认后可以作为 分级管理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法定授 权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取得的环境信息,可以作为 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依法公开、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经 核实后可以作为分级管理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环境信息,经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作为分级管理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的级别初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企业自评程序 企业根据自身运行、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等情况,对 照本办法中分级考核评定标准做出自我评价,并出具有资质 的检验报告,报至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

(二)地方初审 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的 分级评定信息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在满足本办法包含的分

7 级调整标准的情况下,给予审核通过,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专家复审 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家团队对县(市、区)、 管委会初审结果进行评定审核,对申报 4A 级别及以上的企业 进行检查,对申报 3A 级别及以下的企业采取随机抽查与定点 检查的检查方式,对上报企业的分级调整检验报告做出最终 评价.

(四)社会公示 分级评价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 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公告发布. 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 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申 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并根据复核情况 修正评级信息.

第七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按照 谁评价、谁调整 的原则,对企业单位 分级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企业分级管理各类信息动态调 整工作,对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环境信息应 当在信息产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给负责评级的生态环境 部门.

8 参评单位新产生的环境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将信息报告给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新产生的环境信息.负责评级的生态环境部 门视情况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一企一档 的建立,由各县(市、区)、管委 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利用现有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平台对本 区域内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数量、企业类型、生产规模、企 业位置、生产条件、清洁生产情况、能源使用情况、污染物 排放情况等)进行完善和动态更新,实时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等对动态调整结 果有异议的,按照初次评价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章 激励奖惩 第十九条 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环文〔2018〕280 号),强化管控政策导向,凡评价达 到5A 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错峰生产和各级污染天气管控, 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二十条 加大 5A 企业行政许可支持力度,5A 企业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审批绿 色通道,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全市储 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 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绿色制造、污染治理项目,优先支持

9 5A 企业,进一步调动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5A 企业在申报省电力交易环保审核时免于 审查,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在年度基础电量计 划安排时,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年度基础发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要 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和监测力度,日常以定期抽查与随机 抽查的方式,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市生态环境监控 中心,各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保对企业 在线数据实时监控,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加大督导和检查频次,并将检查情 况备案,并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一)对5A 级别企业 每季检查频次不少于

1 次(其中每季度由市级督导组检 查不少于

1 次).

(二)对4A 级别企业 每月检查频次不少于

1 次(其中每季度由市级督导组检 查不少于

1 次).

(三)对3A 级别企业 每月检查频次不少于

2 次(每两个月由市级督导组检查 不少于

1 次).

(四)对2A 级别企业 1.每周检查频次不少于

1 次(每月由市级督导组检查不

10 少于

1 次). 2.在红色以下污染天气管控时,按照上调一级污染管控 级别执行.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 其参评资格. 4.依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 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54 号), 取消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资格.

(五)对1A 级别企业 1.严格执行差异化管控措施,在秋冬季管控期间,施行 停产并驻厂监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 其参评资格. 3.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4.依据豫发改价管〔2015〕1454 号,取消年度电力直接 交易资格. 5.《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 号) 等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定工作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失职、 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

11 任,一案双查、严肃追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指标 及评分标准

12 新乡市

2019 年35t/h 及以下燃煤锅炉和 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燃煤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 号)和《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的通知》(豫政〔2018〕30 号)部署和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空气质量、保障 群众健康、优化工业能源结构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集中 整治、有序推进、奖补激励的原则,实行清单式交办、台账 式管理、销号式落实的工作方法,全力推进 35t/h 及以下燃 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拆除改造工作,促进工业能源结构调 整,压减燃煤消耗、减少燃煤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对新乡市辖区内

38 家58 台1475 蒸吨 35t/h 及以 下燃煤锅炉(含2018 年各县〔市、区〕认定保留的 35t/h 及以下集中供热、供暖燃煤锅炉)进行拆除.具体任务是:3 月份拆除

4 台105 蒸吨,5 月份拆除

1 台35 蒸吨,6 月份拆除

13 33 台829 蒸吨,7 月份拆除

6 台98 蒸吨,8 月份拆除

4 台108 蒸吨,9 月份拆除

10 台300 蒸吨.

(二)对新乡市辖区内煤气发生炉(直径

3 米以下)、导热 油炉、热风炉等工业燃煤设施全部拆除或改清洁能源.具体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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