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12-20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9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3月14日(2017) 浙0212民初12141号 王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 民初

12141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 费用通知书、 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212破17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 请, 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江东雄克塑 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18 年1月12 日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 管理人.债权人应于

2018 年4月20 日前, 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 宁波市江东北路

317 号和丰创意广场和 庭楼10楼1011室;

邮编: 315040;

联系人: 何帆;

电话: 0574-87260936, 债权申报文件下载

网址: www.kex- incpa.com]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 期未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 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宁波市江东雄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 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 本院定于

2018 年4月25 日下午

15 时30 分在本 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 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212破3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的申请, 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 波澳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18 年1月12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澳义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澳义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的债权人应自

2018 年4月16 日前, 向宁波澳义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 曙区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

邮政编码315000;

联系人: 沈璐瑶;

15888100432;

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 址: www.doslaw.com.cn)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 波澳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宁波澳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14时在宁波市鄞 州区人民法院江东第八审判庭 (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 徐戎路12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 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 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 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 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2破16号 本院根据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申请, 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江 东立托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18 年1月12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江东立托贸 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江东立托贸易有限公司的 债权人应自

2018 年4月16 日前, 向宁波江东立托贸 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

邮政编码315000;

联系 人: 沈璐瑶;

15888100432;

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 www.doslaw.com.cn)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 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 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 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 江东立托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宁波江东立托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 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8 年4月25 日下午

14 时30 分在宁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江东第八审判庭 (地址: 宁波市 江东区徐戎路12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484号 邵志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善海诉你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213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 下: 被告邵志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原告 孙善海借款本金30000元, 并支付自2017年2月6日 起按年利率 24%按本金

30000 元计算至款清日止的 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666 元, 公告费

650 元, 合计 1316元, 由被告邵志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604民催2号 申请人绍兴琪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 兑汇票一份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 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绍兴琪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 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 46344470, 出票金额为

50000 元, 付款行绍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出票人为绍兴上虞一鑫 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浙江一统针织印染 有限公司, 经背书, 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 出票日期为

2018 年2月11 日) .

三、 申报权利的期 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18 年8月28 日止.

四、 在申 报权利期间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 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丁奕 82509130(2017)浙0604 民初

7910 号刘战备、 五河县 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贤才诉 刘战备、 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 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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