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12-24 |
1 - HFGS―2016―3 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2016〕57 号 关于调整惠州市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5 号公告)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3 号)和省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的有关要求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惠府〔2015〕158 号)的精神,为进 一步加快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进程,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 下:
一、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 -
2 - 产假:顺产的,98 天;
难产的,增加
30 天;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15 天;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42 天.
二、提高"精神分裂症"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 将"精神分裂症 (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
1 年以上) "调整为"重 症精神类疾病(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
1 年以上)",其特定门诊 限额
4000 元维持不变,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从 55%提高到 95%,个人支付比例从 45%降低到 5%.
三、调整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考评扣减方式 定点机构收取的参保人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医药 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扣减服务质量考评金.
四、本通知自
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4月26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惠部队、惠州军分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4月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