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12-23
关于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的 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0]276 号 各基金业务参与人: 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统称 基金 )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的交易处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见附件) ,请在办理基金业务 时遵照执行.

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 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指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引》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费用结 算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 务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 基金 )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行 为, 规范基金销售的交易处理, 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参与、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受管理人委托,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业务指南,提供基金份额登记 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 服务范围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受托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 适用本业务指 南. 本公司受托的采用类似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 购与赎回交易方式运作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其它理财产品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参照 本业务指南执行.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 称 本公司基金系统 ) ,实行基金的无纸化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业务参与人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是指经本公司同意,与本公司 签订服务协议,通过本公司办理基金账户、销售、份额登记 及资金结算业务的管理人与基金销售 机构. 第六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按行使的业务职责分为管理人 类和基金销售机构类. 管理人类基金业务参与人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作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证券公司、 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商业银行等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类基金业务参与人主要包括管理人和办 理基金销售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 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管理人类基金业务参与人,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关基金管理业务资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业务资格或其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建立办理基金交易确认、登记结算等业务的相关 技术系统,其技术系统已与本公司基金系统进行了联网测 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配备熟悉基金业务、登记结算、计算机技术等方 面的专业人员;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类基金业务参与 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关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建立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本公司基金 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配备熟悉基金业务、登记结算、计算机技术等方 面的专业人员;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基金业务参与人,应当提交以 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

(一)基金业务参与人申请书及证监会派发的相关编 码;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产品批文复印件,或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及指定基金业务联络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本公司与其签订 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必须指定两名基金业务联络 人.指定基金业务联络人是基金业务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基 金业务联络的指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一)办理基金业务参与人申请手续;

(二)提交本公司要求的相关业务材料;

(三)出席或委派他人出席本公司召集的基金业务会 议;

(四)协调处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异常和紧急事件;

(五)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其它事宜. 指定基金业务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 向本公司办理参与人名称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均应 加盖申请人公章) :

(一)参与人名称变更申请书;

(二)相关名称变更的批文;

(三)换发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基金业务参与人名称变更后,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相关 服务协议或提交明确协议继承关系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变更 资金结算账户户名.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的, 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 更新材料. 第十四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 宣告破产,本公司取消其基金业务参与人身份.基金业务参 与人身份被取消之日起,本公司停止其参与本公司的相关基 金业务.

第三章 基金账户管理

第一节 基金账户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账户是本公司为申请人开立的记载其基 金份额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基金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 户中登记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 第十六条 投资者须使用本公司基金账户办理本公司相 关基金业务. 第十七条 基金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类基金账户和深圳 类基金账户.

第二节 基金账户开立 第十八条 本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开立业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开立基金账户:

(一)注册方式:投资者可持其已有的本公司上海、深 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 证 券账户 ) ,在基金销售机构处申请注册为相应上海、深圳类 基金账户.

(二)配号方式:尚无或未提供本公司上海、深圳证券 账户的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直接申请配发本公司上 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并同时注册成为相应上海、深 圳类基金账户. 以上用于注册基金账户的证券账户为基金账户的基础 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 一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上海和深圳类基金 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开立基金账户或禁止持有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不得开立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按基金销 售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基金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相关手续.以注册方式 开立基金账户的,还需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本公司上海、深 圳证券账户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根据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开立或提交在该基金销售机构处的交 易账户.本公司对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开立申请中提交的交易 账户进行记录,投资者此后办理基金业务时需同时提交在该 基金销售机构处的交易账户.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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