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12-22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皖安监健函〔2017〕53 号 关于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 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 用人 单位职 业健 康基 本工作 要求 与评估 》 ( DB34/T 2751―2016)已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2017 年1月30 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该标准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理解该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 工作基本要求,及对其职业健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方法.其中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 对其职业健康 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方法是推荐性的. 该标准既适用于用人单位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工作及进行自我评估, 也适用于对用人单位职 业健康工作进行外部评估, 还适用于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对用人单 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该标准是在

2013 年以来我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 动实践的基础上提炼优化而成的,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 ―

2 ― 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要求梳理归纳为

10 个方面

48 项工作, 并根据重要性划分为基础项、提高项、完善项三类.用人单位做 好了这

48 项工作就基本履行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 其中:基础项是国家安监总局曾经强调的"八个必须"的内容;

基 础项

16 项与提高项

20 项,在《职业病防治法》中都规定了相应 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履行都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完善项

12 项中 有部分义务在国家安监总局规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有对应的处 罚条款. 该标准对10 个方面 48项工作开展情况都规定了检查方法与 评判标准,方便用人单位、评估人员准确评判,针对性地采取措 施:对不符合项及时整改,对基本符合项进一步改进;

更重要的 是为安监部门检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具体的法定义务提 供了遵循. 该标准差别化对待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 包含了职业病 危害的程度区分, 较好地提供了对各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 作总体情况的评估方法, 便于用人单位准确评判本单位职业健康 工作情况并不断改进职业健康工作, 也便于安监部门根据评估情 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管.

二、依据该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市、县(市、区) 安监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基本工 作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该标准 B.

1、B.3)报告所在县(市、 区)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本局网站上公开用人单位 ―

3 ― 报告情况,接受劳动者与社会监督,并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用人单 位进行分类监管:对未报告评估结果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严格 依法处罚;

对职业健康工作未达标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

对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达标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 整改不符合项;

根据监管能力或问题线索对职业健康工作合格单 位与职业健康工作良好单位进行抽查;

发现用人单位自评结论不 符合该标准的,责令其重新评估并报告,或由安监部门组织评估 确定. 安监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评估结论录 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依据该标准对用人单位守法情 况进行检查评判. 根据本地职业健康工作现状和用人单位职业健 康工作水平,可以对

10 个方面

48 项工作全面检查,也可以对其 中部分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抽查基础项与提高项,尤其要检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定期检测与现状评价制度、职业 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浓度与职业性伤害情况.严 格按该标准规定的检查方法、评判标准进行检查评判,详细具体 填写检查意见,明确评判结论.对有工作被评判为不符合且有相 应的处罚条款的要立案调查,督促整改,依法处罚.

三、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使用该标准.要通过广泛宣传学习推 动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该标准.今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重点宣传该标准,让每个已申报职业病 ―

4 ― 危害的用人单位都配有、学习、运用该标准.要通过讲清该标准 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提高用人单位贯彻该标准的自觉性, 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该标准检查本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情况, 及时补缺补差. 要让用人单位知晓安监部门将依据职业健康基本 工作评估情况实施分类监管.要选取基础建设活动开展好的企 业,率先培育成为"职业健康工作良好单位",并鼓励其进而申请 "职业健康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对用人单位进行现状评价时, 要审 核、校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情况,或帮助、指导用 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评估;

也可受用人单位委托对 其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要通过评估发现问题、解决 问题,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工作步骤 今年

6 月底以前,所有用人单位都配有、学习该标准;

今年

9 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本级政府网或本局网站上 公布本辖区大中型企业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结果并上报本级 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

今年

12 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安监 局在本级政府网或本局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 基本工作评估结果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

今年

7 月份 起各级安监部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配有、 学习、 实施该标准情况, 全面依据该标准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情况进行执法 检查,依法处置、处罚.今年年底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 ―

5 ― 情况评估结果报告实现信息化常态化管理,及时更新评估信息. 我局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皖 安监健〔2013〕42 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 (DB 34/T 2751-2016) 2. 大中型/小微型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 评估结果汇总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4月17 日―6―附件

2 大中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 评估结果汇总表 ________县(市、区)安监局 公布/上报 序号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用人单位自报评估结果 核查纠正后评估结果

1 2

3 4 ―

7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省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4月17 日印发 共印

8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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