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2-18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2)2540/06-07号文件(此 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档号:CB2/PL/AJLS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日期:2007年 5月 28日 (星 期一)时间:下午4时 30分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出席委员:吴霭仪议员(主 席)李柱铭议员,SC, JP 涂谨申议员曾钰成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GBS, JP 刘慧卿议员,JP 余若薇议员,SC, JP 列席议员:张超雄议员缺席委员:马力议员,GBS, JP(副主席)李国英议员,MH, JP 出席公职人员:议程第III项政府当局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行政署长谢曼怡女士副行政署长袁莎妮女士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温法德先生2议程第IV项司法机构政务处司法机构政务长刘嫣华女士司法机构助理政务长(支 援)李尹璇先生政府当局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行政署长谢曼怡女士副行政署长袁莎妮女士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 务)谢云珍女士议程第V项 政府当局律政司署理副法律政策专员潘英光先生高级政府律师陈惠璋女士应邀出席人士:议程第III项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先生执行委员会委员罗沛然先生3香港律师会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何君尧先生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先生议程第V项 香港大律师公会苏国良先生列席秘书:总议会秘书(2)3 马朱雪履女士列席职员:高级助理法律顾问2张炳鑫先生高级议会秘书(2)4 周封美君女士经办人/部门I.

通过会议纪要(立 法会CB(2)1966/06-07号文件??2007年 3月 26日会议的纪要)2007年 3月 26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立 法会CB(2)1968/06-07(01)号文件??待议事项一览表立法会CB(2)1968/06-07(02) 号文件?? 暂定於2006-2007年度会期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一览表立法会CB(2)1968/06-07(03)号文件??跟进行动一览表)2委员同意於2007年 6月 25日的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经办人/部门4(a) 法援婚姻诉讼个案家事调解试验计划;

及 (b) 招聘法律草拟人员的政策(会 后补注:主席於2007年 6月 1日指示秘书处将 刑 事法律援助费用制度 此 事项加入下次会议议程.)III. 建议将法律援助转移到民政事务局(立 法会CB(2)1968/06-07(04)号文件??政府当局有关 重 组政府总部:法律援助转移到民政事务局的建议 的 文件立法会CB(2)1968/06-07(05)号文件??政府当局提供的补充资料立法会CB(2)1989/06-07(01) 号文件?? 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交的第一份立场书立法会CB(2)1989/06-07(02) 号文件?? 香港人权监察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2058/06-07(01) 号文件?? 香港律师会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2058/06-07(02) 号文件?? 法律援助服务局2007年 6月 4日的来函立法会CB(2)2123/06-07(01) 号文件?? 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交的第二份立场书)3.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及有关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她表示,行政长官宣布由2007年 7月 1日起实施重组政府总部政策局的计划.是次会议旨在取各界对将法律援助由政务司司长办公室下的行政署( 行政署 ) 转移到民政事务局的建议( 转移建议 )的意见.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曾邀请法 律援助服务局( 法援局 )(此机构 特为向 行政长官提供有关法律援助政策的意见而设)出席 是次会议,只是其主席不在香港.鉴於转 移建议会影响到寻求公义的情况及司法制度,事务委员会亦邀请了律政司 司长,而律 政司司长委派法律政策专员代其出席会议.政府当局及团体代表作出简报4. 行政署长向委员简述有关文件所载政府当局的立场.经办人/部门55.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袁国强先生向委员简介大律师公会的立场书.简而言之,大律师公会并不支持转移建议,并提出3项 主要关注事项.第一,转移建议会削弱法律援助署( 法援署 )的独立地位或其独立形象.第二,由於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按其法定权 力作出的某些决定可予司法覆核,因而可能出现利益冲突.转移建议会令人质疑当局会否在指控政府的案件中, 收紧对法援署提供法律援助的管制.第三,政府没有谘询 法援局,违反了《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第489章)的目的 和精神. 6. 香港律师会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何君尧先生表示,律师会对转移建议持中立态度.律师会认为,确保法援署及法援局能独立於政府当局运作,在政策检讨上更具意义.应主席要求,律师会答允在会后向事务委 员 会提 交立场书.7. 香港人权监察( 人权监察 ) 的罗沃启先生表示,人权监察主张法援署独立,并不支持转移建议.人权监察的意见载於其在会后提交的意见书.(会 后补注:人权监察及律师会提交的意见书已分别於2007 年5月28 日及6月6日随立法会CB(2)1989/ 06-07(02)及2058/06-07(01)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 讨论8. 李柱铭议员表示,部分议员逾10年前已要求将法援署划为独立部门,政府当局现时却建议将法援署拨归一个政策局负责.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为何逆立法会议员的要求行事.9. 行政署长回应团体代表及李柱铭议员的意见时提出下列各点?? (a) 政府当局一直认为法律援助是独立的政策.由於法律援助政策日趋复杂全面,将此项目与其他同样重要的政策看齐,即交由一个政策局负责,做法合理恰当.民政事务局由局长掌管,而局长有常任秘书长辅助,与行政署现时的架构相比,该局将可就法律援助事宜提供更大的政策支援;

(b) 在法例和实际执行上均设有保障措施,确保法律援助署署长( 法援署署长 )会继续以公正无私、透明而负责任的方式行使其权力及职能. 《法经办人/部门6律援助条例》及相关的规例规定,法援署署长须按照法例条文所订明的准则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经济及案情审查.此外,法援署署长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庭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视 乎案件类别)可 予审查或覆核;

(c) 有先例证明,在现行安排下,有人曾获法律援助对政府的某些决定提出法律诉讼;

转移建议不会改变这做法;

及(d) 除寻求公义及法律上的考虑外,法律援助政策亦须配合民生或社区的需求.正因如此,法援局成立兴趣小组,成员不单有法律援助名册律师,亦有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区议员、学者及会计师.法援局亦举办讲座,与多个非政府机构会面,讨论法律援助问题,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由於民政事务局已发展庞大的社区网络,政府当局认为将法律援助拨归民政事务局负责,是恰当做法.10. 法律政策专员补充,律政司法律政策组处理寻求公义的问题.根斗稍窬痔趵,法援局的职能分两方面.第一,监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 务的行政管理事宜.第二,在法律援助政策上充任行政长 官的谘询组织.将责任由行政署重新分配予民 政事务局,并不会改变法援局的职能.虽然当局无须就转移建议谘询法援局,但作出谘询或会更理想.关於在落实转移建议后当局会收紧对法援署管制的论点,法 律政策专员回应时表示,根壳鞍才,法援署署长在行使其法定权力及职能时,无须命於政务司司长或受其控制,而在落实建议后,亦无须命於民政事务局局长或受其控制.他亦证实,有关重组建议的决议案并无提及法援署署长的职能.转移建议纯属行政安排.11. 刘慧卿议员、张超雄议员及余若薇议员并不信服有需要落实转移建议.他们指出,部分立法会议员、法援局及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多年来一直呼吁当局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定法律援助管理局.把法援署拨归一个政策局负责,会将其降格,损害其独立性,是倒退做法.此后此受一名局长及一名常任秘书长等更多高级政府官员监督,法援署所受的管制多添一层.他们亦对法援局、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及公众事先未获谘询表示关注.从政制事务委员会两次会议上所接获公众对重组建议的意见判断,政府当局低估了公众对转移建议的反应.他们认为,寻求公义是法治的关键元素.确保理烊/部门7充分而经济能力欠佳的人亦可向大财团及政府提出法律诉讼,至为重要.12. 行政署长重申,当局将法律援助拨归一个政策局负责,旨在向公众提供更佳更全面的服务.转移建议决不会影响法援署的地位,因此并非倒退做法.虽然法援局会就改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向政府当局提供意见,但有关刑事法律援助费用检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资格限额的周年及每两年一次检讨,以及就评定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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