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12-17
责任编辑 辛九慧

8 8版2014 年4月11 日 星期五 环球视野 E E E E E E E E E E EO O O O O O O O O O OP P P P P P P P P P PL L L L L L L L L L LE E E E E E E E E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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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7550730 结语随着新闻(言论)自由的价值越来 越被人们所珍视, 以及司法机构对传 媒与司法关系的反思, 自上世纪八十 年代以来, 英国法院已经较少直接对 新闻媒体判处藐视法庭罪, 逐渐将新 闻报道影响审理中案件的裁决, 作为 上诉和改判的理由. 但是进入网络时 代以来,信息的交流分享快速而便捷, 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超以往, 司法机 构对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刑事司法活动 逐渐关注, 检方也开始以主动积极的 态度对传统媒体和网络上, 有关妨碍 和损害刑事案件审理的新闻报道,提 起藐视法庭的诉讼.本案中,法庭在判 决的最后强调, 即时新闻需要对刑事 审判的完整性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保 护, 无疑对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即时 在线新闻报道具有警告意味.那么,在 线媒体,无论是新闻网站还是自媒体, 如何才能避免被判以藐视法庭罪呢? 换句话说,在刑事案件中,法庭认定即 时新闻报道越界的判断标准会有哪 些?虽然个案的情况会有偏差,但是结 合本案判决和其中所援引的一些判 例,还是可以大致梳理出以下标准: 在梳理标准之前, 首先需要简要 的了解一下 《1981 年藐视法庭法》中 所确立的 严格责任原则 ,这是认定 藐视法庭罪最根本的原则. 这一原则 是指, 当法院正在积极主动地审理一 起案件时, 即当案件正在依法审理的 过程中, 如果各类媒体所发布的新闻 或是相关信息,造成了阻碍或损害审判 活动的危险,无论新闻或信息的发布者 是否存在干扰审判的主观意图,发布者 都要承担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 立法规 定,这一原则在发布的信息对审判活动 造成了实质性危险,将会严重地阻碍或 损害审判活动的进行的情况下适用. 从 这个意义上来说,判断即时新闻报道是 否越界的问题,就是确定即时新闻是否 存在 实质性危险 和阻碍或损害审判 活动的达到了严重程度的问题.

一、不同个案,区别对待. 刑事案 件事实复杂多变, 每个案件的陪审团 也并不相同. 法庭在处理藐视法庭案 件时,将会仔细地分析个案事实,基于 个案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不会简单 地比照其他案件裁决个案.

二、当检方以藐视法庭罪为名,将 相关新闻的发布者诉至法院后, 法庭 考量的是新闻发布当时的有关事态, 而非文章、 博客或是微博已产生的实 际影响.也就是说,新闻的影响是法庭 随后需要考虑的案件事实问题, 损害 行为存在是法庭需要先行确定的法律 问题. 以本案为例,即使犯罪嫌疑人持枪 的图片已经在网上广泛传播,触手可及, 被告也不能以最早发布的信息, 已经形 成了损害审判的危险为由而免除自己的 法律责任. 对法庭而言,更重要的是考虑 被告发布图片的行为会对图片所涉案件 的审判活动造成怎样的进一步损害.

三、要认定藐视法庭行为成立,必须 确定被告发布的消息造成了将会阻碍或 损害正在进行的案件审理程序的危险, 这种危险必须是实质性危险, 并且必须 确定审判活动受到的阻碍和损害性质达 到了严重的程度. 根据判例法和本案的 情况,要评估危险的 实质性 和阻碍的 严重性 必须考虑三个因素: 潜在的陪审团成员注意和接触到新 闻报道的可能性. 法庭需要考虑陪审团 成员是否会在新闻报道流传的区域产生, 以及新闻报道的传播量 (纸媒的传播量可 以通过报纸数量确定, 网络新闻的传播量 则可通过浏览量确定). 本案中,《每日邮 报》和《太阳报》都提供了自己网站的常规 访问量和涉案图片文章的浏览量. 除此之外, 法庭还要考虑涉案文章 或图片在网络上存在的时间长短问题. 本案中,被告以涉案图片很快被取下,在 线时间很短作为抗辩理由, 检方则以图 片的存在时间与本案无关为由反驳被告 的抗辩. 法官虽然没有同意控方的反驳 理由, 也提出了涉案图片在网络上存在 的时间越长, 陪审员接触到图片的机会 就越大的观点, 但却并没有支持被告的 辩称理由, 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互联网上信息的复制和传播速度很快, 因此,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 可以想象, 在以后的案件中, 法庭会考虑在微博盛 行的时代, 信息会被不间断地大量转发 和广泛传播,即使存在时间很短,也足以 对审判活动造成损害. 即时新闻发布时, 一个普通读者可 能会受到多大的影响, 这需要考虑文章 在媒体或网站上是否显著和显眼. 例如, 文章所在的版面和位置是否显著, 文章 的标题和内容是否十分显眼,引人注意, 以此来考虑即时新闻的实际影响力和传 播程度. 案件审理期间, 即时新闻对陪审员 的影响程度. 法庭会考量新闻报道的时 间长短和案件审理的可能时限, 长时间 听审证据对一个陪审员专注力的影响, 以及法官对陪审团作出的陪审员应该避 免受到媒体影响的行为指引, 对一个陪 审员的实际影响, 即法官对陪审团成员 遵从指引的控制力. 这些因素是判断审 判活动会否受到严重阻碍与损害的标 准. 面对检方指控, 被告方联合报业 公司和新闻集团报业公司的辩护意见 主要是: 1.被告不存在损害审判的故 意, 涉案图片得以发布系由发布前的 检查机制失灵所致. 2.涉案图片没有 对案件审判造成实质性损害. 图片在 线的时间很短, 也并未处于网站的显 著位置, 需要两到三次的点击文章链 接才能看到详细报道内容和涉案图 片, 其实际影响十分有限. 3.法官已 经对陪审团进行了指示, 告诫陪审团 忽略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媒体的案件 报道, 尤其是不要在网络上咨询本案 的情况和评论意见. 4.墨菲法官询问 陪审团是否在网上浏览了涉案图片 时, 陪审团给予了否定回答, 法官没 有解散陪审团, 案件审判没有受到阻 碍或损害. 因此, 被告发布瑞恩・沃 德持枪图片的行为并未违反 《1981 年藐视法庭法》. 法庭在调查了涉案图片在网站板 块中的位置是否显著, 以及两个新闻 网站的访问量, 尤其是审判活动进行 地―― ―谢菲尔德―― ―的访问量 (以确 定陪审团成员接触到图片的可能性) 等问题之后, 逐条否定了被告的辩称 意见. 法庭指出: 首先, 根据 《1981 年藐视法庭法》 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 定, 藐视法庭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严 格责任原则 , 意味着一个行为是否 属于藐视法庭行为, 与实施者是否存 在损害特定案件审理活动的主观意图 无关. 其次, 法律规定, 严格责任 原则 仅在发布的信息将会产生严重 阻碍和损害审判活动的 实质性危 险 后果时才能适用. 根据判例可以 看出, 所谓严重的 实质性危险 意 味着, 只要被告行为与损害审判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遥远, 行为影响 不是微乎其微, 就可以判断被告藐视 法庭的罪名成立. 具体而言, 问题的 关键不是有多少人实际上接触到了涉 案图片, 而是有多少相关的人士可能 会接触到图片. 《每日邮报》 与 《太 阳报》 在英国拥有层面广泛、 数量庞 大的读者群. 任何陪审团成员看到涉 案文章与图片后就会 被迫 违反墨 菲法官对所陪审团作出的不能在网络 上咨询本案情况和意见的行为指引, 因此, 法庭在分析涉案图片损害审判 的危险是否微乎其微时, 将问题细化 为, 陪审团成员选择观看网络上的案件 报道和图片是否会违反行为指引? 如果 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 这里是否存在陪 审团违反行为指引并损害刑事审判的 实质性危险 . 法庭认为, 墨菲法官的指引并未明 确指示陪审团, 不要阅读他们参审案件 的新闻报道, 而只是告知陪审团不要在 网络上咨询本案, 因此, 陪审团成员有 可能在浏览在线新闻报道的情况下, 在 无意中接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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