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12-13
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 及其他指明文书 申请指引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

2017 年10 月初版2018 年1月新增第17 及18 章2018 年2月新增第19 章2018 年11 月更新(主 要关乎附件16 及第19 章)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将不时因应实际情况对申请指引作出修订.

最新版本将在www.rpc.gov.hk 网址上公布.2目录 主要章节 章节 标题 页数

1 引言

6 2 指明文书类别

9 3 申请资格的 规定要求 牌照

12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 请牌照

17 豁免书

20 暂免法律责任书

24 申请人须符合的规定

27 没有针对该骨灰安置所 的指明执法行动

28 4 关乎建筑物的规定

29 5 攸关定夺申请的因素

33 6 如何提出申请

37 7 处理申请的程序

39 8 证明文件 所有申请

44 牌照

49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 请牌照

52 豁免书

56 暂免法律责任书

60 3 章节 标题 页数

9 递交申请的时限

62 10 指明文书的有效期

63 11 宗教骨灰塔

64 12 合资格专业人士和其他注册专业人士

66 13 宽限期

68 14 常见问题

69 15 各政府部门的角色

71 16 词汇表

75 4 附件 附件 标题

1 《条例》不适用的处所

2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牌照和其他指明文书申请表格

3 非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牌照申请表格

4 根端接腔野仓盟趵 (第630 章)申请牌照或豁 免书符合关乎建筑物的规定的指引(屋宇署)

5 根端接腔野仓盟趵(第

630 章 )附 表2第3(1)(b)及第 4(3)条申请牌照或豁免书结构安全核证指 引(屋宇署)

6 根端接腔野仓盟趵 (第630 章)申请暂免法律 责任书核证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指引(屋宇署)

7 地政总署 C 基本规定核对表

8 规划署清单、关乎规划规定及指引(根短趵犯奖 2)

9 消防处关乎私营骨灰安置所的消防安全指引及规定(根短趵返22 条)

10 环境保护署的要求及规定(根短趵返22 条)

11 机电工程署的机电安全规定及有关机电安全的提示要 点(根短趵返22 条)

12 就非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请牌照的建议场地平面图、 建议布局图及建议楼面平面图(包括龛位资料部分) 的指明格式(根短趵返25 条)

13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同时申请牌照及暂免法律责任书 的建议场地平面图、建议布局图及建议楼面平面图 (包 括龛位资料部分)的指明格式(根短趵返25 条5附件 标题 及27 条)

14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同时申请豁免书及暂免法律责任 书的建议场地平面图、建议布局图及建议楼面平面图 (包括龛位资料部分)的指明格式(根短趵返25 条及

27 条)

15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同时申请牌照、豁免书及暂免法 律责任书的建议场地平面图、建议布局图及建议楼面 平面图(包括龛位资料部分)的指明格式(根短趵 第25 条及

27 条)

16 管理方案本(根短趵返97 条)

17 骨灰安放权出售协议本

18 记录骨灰安放权在截算时间前已出售但尚未行使的骨 灰安置所龛位的登记册指明格式(根 《条例》 第24 条)

19 记录骨灰安放权在截算时间前已出售但只局部行使的 骨灰安置所龛位的登记册指明格式(根短趵返24 条)

20 牌照申请摘要的指明格式(作公布用途)

21 豁免书申请摘要的指明格式(作公布用途)

22 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摘要的指明格式(作公布用途)

23 向民政事务局局长申请根短趵返57(2)条指明某 华人庙宇的骨灰安置所及其内的宗教骨灰塔的申请指 引及表格

24 发牌当局及相关决策局M部门的联络资料

25 专有名词缩写列表 注: 《 条例》 指 《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6第1章:引言 (1)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已於

2017 年6月30 日刊宪并生效,以规管在香港营办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2) 在《条例》设立的发牌制度下,共有

3 种指明文书,包括: ? 牌照;

? 豁免书;

以及 ? 暂免法律责任书. (《条例》第2条) (3) 任何人在香港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 骨灰安置所,都须向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 员会)提出申请并领有指明文书,除非有关处所属 附件

1 所列的处所. (《条例》第

4、

5、

6、

7、9 及10 条及附表

3 第2条) (4) 任何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领有牌照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龛位. (《条例》第10 条) (5) 《条例》为截算前骨灰安置所订立某些免受新制度限制 的安排.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紧接於

2014 年6月18 日上午

8 时(截算时间)前正在营办、内有已安放骨灰的 龛位的骨灰安置所. (6)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除可申请牌照外,如符合以下情况: ? 将来不会出售或新出租龛位;

? 在1990 年1月1日前已开始营办(已安放最少一套 先人骨灰於龛位内或已出售任何龛位的安放权)(即 为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

以及

7 ? 自2014 年6月18 日上午

8 时起没有出售或新出租 龛位安放权, 亦可申请豁免书. (《条例》第2及20 条) (7)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请牌照及M或豁免书时,也可同时 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但凡在

2018 年3月29 日或以前 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并同时申请牌照及M或豁 免书,适用於该骨灰安置所的宽限期会自动延长,直至 该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 (《条例》第21 条及附表 7) (8) 本申请指引旨在协助申请人了解申请指明文书所须符合的要求和相关事宜.然而,本申请指引不属《条例》 的一部分,不会也不应被视为就如何申请指明文书提供 法律意见.申请人应参阅《条例》的详细规定,如有需 要,应谘询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8 重要事项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99 条-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罪行 (1) 任何人如 - (a) 根咎趵,就某骨灰安置所提出申请,而在该申 请中,或在与该申请相关的情况下,提供在要项上 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或(b) 在知悉某资料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情况下,根咎趵,向署长、获授权人员或公职人员, 提供该资料, 即属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 款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 及监禁

2 年.

9 第2章:指明文书类别 各种指明文书所准许从事的业务如下: 指明文书 类别 准许从事的业务 牌照 ? 售卖或出租龛位;

以及 ? 一般营运(包括安放骨灰). 豁免书 ? 一般营运,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 於截算时间前已上位的骨灰,可继续存放. ? 除以下情况,须确保在该骨灰安置所内存放的骨灰份数,限於截算时间在该骨灰安置所内存放的骨灰总份数: (1) 於截算时间后并於法例刊宪日前已存放於骨灰安置所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 其中一项情况,发牌委员会可批准继续 存放: (a) 有关龛位的安放权是於截算时间前已售出或开始租出及受供奉者的姓名已记入经批注的登记册内;

或(b) 骨灰是安放於宗教骨灰塔 注1及2(《条 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而没 有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亦无须为安 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 或其他款项.

10 (2) 於截算时间前已购买或开始租用龛位但未有行使或只局部行使安放权者可在豁免书有效期内安放骨灰(受 供奉者的姓名须已经记入有关登记册). (3) 如华人庙宇的骨灰安置所内的宗教骨灰塔已获民政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可按照民政事务局局长订明的条 件 (包 括可安放的骨灰份数)在 该宗教骨灰塔内存放修行者 注2的骨灰. 暂免法律 责任书 ? 一般营运,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 除另有规定外,须确保在该骨灰安置所内存放的骨灰份数,限於在以下时间存放的骨灰总份数: (1) 如同时申请牌照(但 不申请豁免书)―刊宪日期开始时;

或(2)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截算时间: (a) 於截算时间前已安放的骨灰,可继 续存放;

(b) 於截算时间后并於法例刊宪日期前已存放於骨灰安置所内的骨灰, 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情况,发牌委 员会可批准继续存放: (i) 有关龛位的安放权是於截算时间前已出售或开始租出;

或(ii) 骨灰是安放於宗教骨灰塔(《条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 而没有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亦11 无须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 注:(1) 就属华人庙宇骨灰安置所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而言,宗教骨灰塔指该骨灰安置所用作安放该庙宇修行者骨灰的任何部分.(2) 修行者是指在紧接死亡前在该庙宇内居住和侍奉的僧人、尼姑、道士及道姑,不包括其家庭成员及与该庙宇有关连的任何其他人,不论是该庙宇的信众、捐赠者或以其他身分与该庙宇有关连的人.(《条例》第

10、

20、

21、

54、55 及57 条) 就同 一间骨灰 安 置所 的同一类 别 指明 文书的申 请 而言 , 发 牌委 员会一般 只 接受 提交一份 申请, 除非申请 人 能够 证明有特 殊情况, 致 使发 牌委员会 信 纳申 请人有必 要 就同 一类别的指明文书递交多於一份申请. 假如 申请人打 算 就同 一间骨灰 安 置所 的不同部 分 分别 申请牌照 及豁免书 , 发牌 委员会一 般 而言 只接受就 同 一间 骨灰安置 所的其中 一 部分 提交一份 豁 免书 申请及就 另 一部 分提交一份牌照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有特殊情况,致使发 牌委 员会信纳 申 请人 有必要就 某 一类 别的指明 文 书递 交超过一份申请.这里所提及的「一部分」须是一个能与其他构 筑物清晰界分的完整构筑物,例如一幢建筑物、一层楼. 就同 一间骨灰 安 置所 提出的所 有 指明 文书申请 , 须由 同一个申请人提出.

12 第3章:申请资格的规定要求 骨灰安置所营办者有责任确保骨灰安置所符合所有相关法 例和政府规定(不 论这些规定是否已包括在本文所载指明文书的申请规定内) .

13 (A) 牌照 如欲申请牌照,申请人须证明骨灰安置所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项目 规定 详情 《条例》 内相关条 文1关乎土地 的规定 (a) 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并不涉及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

以及 (b) 有关骨灰安置所处所,是直接从政府取得,并根馄醭钟械,而该租契就该骨灰安置所的规定,获得符合. 详情请参阅 第15 章及附件 7. 第18(1)条及附表2第1条至第3条2关乎规划 的规定 骨灰安置所符合《城市规划条例》 (第131 章)的规定. 详情请参阅 第15 章及附件 8.

3 关乎建筑 物的规定 (a) 该骨灰安置所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 章)第14 条之下对 展开建筑工程的批准及同意的规定,以及发牌委员会指明的每项其他规定,包括关乎设计、 建造、构造、防火、健康、o生 或安全的规定;

或(b) 该骨灰安置所或其内或其上的每项建筑物或建筑工程均符合以下规定: (i) 该骨灰安置所或其内或其上的建筑物或建筑工程,属某可核证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

14 项目 规定 详情 《条例》 内相关条 文(ii) 获合资格专业人士证明上述可核证建筑物,在结构上 属安全;

以及 (iii)已完成发牌委员会要求进行的任何工程. 详情请参 第4章、第

15 章、附件 4及 附件 5.

4 骨灰安置 所处所的 使用权 (a) 骨灰安置所处所是由申请人直接从政府租入,并根馄 持有;

以及 (b) 有关骨灰安置所处所的拥有人、所有联名拥有人或共同拥有人,已给予授权或同意,让该 处所用作骨灰安置所. 第18(1)条 及第 23(2) 条5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须涵盖以下事项: (a) 可容纳的访客量,以及入场管 制;

(b) 交通及公共运输安排或管理;

(c) 人流管理;

(d) 保安管理;

(e) 在扫墓的高峰日子或期间(以 及其他日子或期间)的 人手调配;

第18(2)条 及第

97 条15 项目 规定 详情 《条例》 内相关条 文(f) 应对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变方案;

(g) 确保遵从根短趵返95 条及96 条发出的指引及实务守则 的措施;

(h) 确保骨灰安置所在售出骨灰安放权的有效期内能持续营运的财务方案;

以及 (i) 发牌委员会指明的任何其他事宜.

6 公契 只适用於凡有公契正就骨灰安置所处所而有效的骨灰安置所. 申请人须提交一份由法律执业者(有 资格在香港以大律师身份执业或以律师身分行事者)给 予的书面法律意见,确定公契内,并无具以 下效力的明文限制性契诺: (a) 禁止该处所作骨灰安置所用途;

(b) 禁止该处所作商业用途;

或(c) 只准许该处所作私人住宅用途. 第18(3)条 及第 23(3) 条7消防安全 骨灰安置所符合关乎私营骨灰安置所的消防安全规定. 详情请参阅 第15 章及附件 9. 第22 条16 项目 规定 详情 《条例》 内相关条 文8对环境的 影响 骨灰安置所符合就控制空气污染、 排水设施M污水处理及控制噪音污染方面的相关环境保护规定. 详情请参阅 第15 章及附件 10. 第22 条9o生 骨灰安置所为访客提供的o生设施,以及在节日期间作出的特别安 排. 第22 条10 机电安全 骨灰安置所符合关乎私营骨灰安置所的机电安全规定. 详情请参阅 第15 章及附件 11. 第22 条17 (B)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请牌照 如欲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即紧接於

2014 年6月18 日上午

8 时前正在营办的、内有已安放骨灰的龛位的骨灰安置所)申请 牌照,而有关处所的骨灰安放布局、骨灰安放容量,以及对 营办骨灰 安置所 属必需(或与 之 配套)的土地 占 用围已 限於 以截算时间状况为准的规模,申请人须证明骨灰安置所符合 下列各项规定: 项目 规定 详情 《条例》 内相关条 文1关乎土地 的规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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