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22-12-16
1 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PPP 模式项目合同文本 甲方: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

2 目录

第一章 引言.

第1条合同主体及签署间. 第2条合同背景及主要信息.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3条定义. 第4条解释.

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 第5条项目范围. 第6条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章 前提条件. 第7条前提条件的法律效用. 第8条项目相关审批. 第9条建设履约保函. 第10 条 融资完成. 第11 条 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己经签订. 第12 条 保险生效. 第13 条 前提条件的豁免. 第14 条 前提条件未成就的后果.

第五章 项目投资和项目融资. 第15 条 项目投资. 第16 条 总投资资金筹措. 第17 条 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第18 条 强制性规定. 第19 条 融资方的权利. 第20 条 再融资.

第六章 项目土地. 第21 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 第22 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的费用.

3 第23 条 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24 条 项目设计. 第25 条 项目建设. 第26 条 甲方协助与监督. 第27 条 试运营. 第28 条 项目验收. 第29 条 进度要求.

第八章 项目运营和维护. 第30 条 开始运营. 第31 条 维护及移交保函. 第32 条 垃圾处理量的约定. 第33 条 垃圾的收运与计量. 第34 条 运营维护. 第35 条 运营监督、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 第36 条 炉渣和飞灰处理. 第37 条 检修期. 第38 条 保险. 第39 条 发电上网. 第40 条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 第41 条 公众监督.

第九章股权变更限制. 第42 条 股权变更的范围. 第43 条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44 条 股东权利的特别约定.

第十章 付费机制. 第45 条 本项目的付费机制. 第46 条 定价和调价机制. 第47 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十一章 技术规范.

4 第48 条 本项目的环保标准. 第49 条 本项目的环保处理措施. 第50 条 环保标准的提高. 第十二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第51 条 遵守适用法律. 第52 条 法律变更的后果. 第十三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第53 条 政府方的监督权. 第54 条 政府方的介入权. 第十四章 违约和提前终止. 第55 条 甲方违约事项. 第56 条 乙方违约事项. 第57 条 提前终止. 第58 条 提前终止的补偿. 第十五章 项目移交. 第59 条 项目移交的定义. 第60 条 移交的一般要求. 第61 条 移交的其他事项. 第62 条 未完成合同. 第63 条 权利义务终止. 第64 条 移交委员会. 第十六章 其他条款. 第65 条 优惠政策. 第66 条 不可抗力. 第67 条 适用法律. 第68 条 争议的解决. 第69 条 合同文本. 第70 条 其他. 附件: 建设期绩效考核.

5 运营期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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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第1条合同主体及签署间 本PPP 项目合同于 年月日在河南省安阳市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称 甲方 ) , 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乙方: (社会资本方,以下称 乙方 ) , 乙方成员一: 注册地点: 企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职务: 乙方成员二: 注册地点: 企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职务: 第2条合同背景及主要信息 2.1 安阳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以 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 PPP) 的方式实施安阳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 ,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 的运作方式.该项目已于

2018 年4月19 日获得安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安政 文【2018】51 号) . 2.2 安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项目准备、

7 采购、执行、监督和移交等工作,有权代表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合同. 2.2.1 甲方系代表安阳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承担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超出甲方权限范围,则由安阳市人民政 府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2.2 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合作期限内, 甲方名称和职能范围的变更均不改 变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3 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 定由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待乙方按照本 PPP 合同的约定在安阳市(项 目所在地) 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 务. 2.3.1 合同价款及其他计费指标:本项目收入分为经营收入与垃圾处理(政 府补贴)收入,计费单价以乙方中标的报价内容为准. 2.3.2 安阳市人民政府通过签署本合同的方式, 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 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 运营和维护工作. 2.3.3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对垃圾发电及项目投融资政策规 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2.3.4 乙方须保证项目公司的资本金足额到位, 以及在项目融资无法落实的 情况下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2.4 甲乙双方的一切活动,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 国法律保护. 2.5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其他条款 仍然有效. 2.6 本着合作共赢、 平等互利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进行认 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3条定义 3.1 本合同中,除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8 3.1.1 【本项目】 :指本合同确定的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1.2 【垃圾焚烧发电】 :指收集和分类处理各种垃圾后,对燃烧值较高的 垃圾进行高温焚烧、热能转化为高温蒸气发电的技术应用. 3.1.3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 PPP 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以 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如本合同附录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3.1.4 【项目合作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起算时点之日起,至按 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3.1.5 【建设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起算时点条件之日起,至本 项目工程建设完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的期间. 3.1.6 【运营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正式运营条件之日起,至按本合同 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3.1.7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 应自正式运营日起算,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3.1.8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 应自正式运营日起算,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3.1.9【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 二十四小时期间. 3.1.10【移交日】 :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 意的移交项目设施和项目资料的其它日期. 3.1.11【项目动工】 :指本项目在选址确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乙方进入 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3.1.12【验收合格】 :指本项目竣工后通过建设质量、环保、消防、安全、 防雷、 卫生等方面指标监测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 交法定的、有资质的安阳市或以上级别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 3.1.13 【正式运营】 :指乙方在试运行结束后正式开始正常提供垃圾处理服 务.正式运营起始日期在验收合格之后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 3.1.14【检修期】 :指乙方在正式运营过程中每年集中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 维护与修理的期间.

9 3.1.15【可接受垃圾】 :指生活垃圾及其他可焚烧垃圾.有关政策规定的禁 止焚烧处理的危险废物和不可燃垃圾,包括有爆炸危险的物件、建筑垃圾、淤泥 渣土等不属于可接受垃圾.除非特指,本合同中 垃圾 均指可接受垃圾. 3.1.16【三通一平】 :即到厂区围墙外的路通(路:可并行两辆垃圾运输车 辆的混凝土路面的道路) 、水通(水:包括建筑用水、生活用自来水) 、电通(电: 满足建设期间用电的输电线路)及建厂用地平整完毕. 3.2 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 第4条解释 4.1 本合同有关条款适用的解释为: 4.1.1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者 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 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 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 生任何变化;

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 变化. 4.1.2【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 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 附件所列的批准文件. 4.1.3【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 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4.1.4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4.1.5【其它】 :在本合同中: (1) 元 指 人民币元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一方 或 各方 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 日 均指公历日;

所指的工作日均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 日的公历日;

10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 包括 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 但不限于 连用;

(5)所指的 维护 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6)所指的 以内 或 以上 ,均含本数. (7)本协议留白处,未来由甲乙双方通过在对应位置处签字盖章的方式予 以确认.

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 第5条项目范围 5.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属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项目进入运营后提供的公共产品和 服务内容包括: ⑴新建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

2250 吨,年处理能 力75 万吨.配置 3*750t/d 机械炉排炉+2*25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⑵服务范围包括:安阳市下辖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高新区、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县)和汤阴县城乡产生的生活垃圾. ⑶正常年份,上网售电量达到 2.56*108 kWh. 5.2 项目地点和区域 本项目拟建于安阳市市区西南侧,龙安区马投涧镇境内,凤凰岗森林公园北 侧,省道

301 西侧,原为安阳大唐电厂灰场用地,占地面积

200 亩. 5.3 项目合作模式 根据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财 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 规定, 本项目通过 PPP 模式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甲方依法采购社会资本方提供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电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服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PPP 模式之下采用 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5.4 特许经营权 5.4.1 安阳市人民政府通过本合同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乙方负责 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在此期间,乙方享有垃圾焚

11 烧发电厂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无偿使用土地的权利;

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将 土地无偿使用的权利交还给甲方,项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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