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2-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项目名称:年产

158 套木质家具系列产品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济南风生水起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齐河分公司 编制日期:2018 年11 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 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 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 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 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 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 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

158 套木质家具系列产品项目 建设单位 济南风生水起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齐河县华店创业园,308 国道路南

20 米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齐河县华店创业园,308 国道路南

20 米 立项审批部门 齐河县发展与改革局 批准文号 2018-371425-21-03-065332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2110 木质家具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4500 绿化面积 (平方米) 总投资 (万元)

200 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

20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0%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 近年来,我国家具行业高速发展.基于家具市场的良好发展前景,济南风生水起红木家 具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租赁齐河县力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场所新建年产

158 套木质 家具系列产品项目,项目位于齐河县华店创业园,308 国道路南

20 米,项目总投资

200 万元 占地

4500 平方米,新购置设备

93 台套,年产

158 套木质家具系列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当地环保主 管部门的要求,该项目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济南风生水起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齐河分公 司委托我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受委托后,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 行调查和资料收集,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拟建项目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

2 和淘汰类,属于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规划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齐河县华店创业园,308国道路南20米, 系租用齐河县力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场所进行建设,根据华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 明文件及用地规划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区域规划. 经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本项 目不属于其规定的项目. (2)周围环境敏感情况分析: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故 本项目的废水不会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较大影响. 距离厂址最近的敏感点为项目区北侧的华店村住宅小区,距离喷漆车间为 170m.本项目 生产过程中喷漆废气经 密闭干式喷漆柜+多层过滤棉吸收+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废气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木加工及打磨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2 个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设备均密闭在车间,所以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和噪声不会 对附近居民等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项目选址是可行的.

3、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016-2020 年)符合性分析

2016 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鲁政字[2016]173 号)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8 部门 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鲁环发[2016]176 号) .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 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 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 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 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016-2020 年) ,与齐河县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包 括德州市黄河流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SD-14-B1-13;

区位:东北至戴寺村, 西南至潘庄村) 、德州市齐河县西南防风固沙、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SD-14-B3-02;

区位:东至荣庄村,西至段庄村,南至油房村西,北至西桥村) 、德州市齐河林场防风固沙、土3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SD-14-B3-06;

区位:区块 1:齐河县表白寺镇孙耿小学西北侧;

区块2:东北至许家,西至蔡王庄,南至大漠刘) ,项目选址均不位于上述红线区范围内,符合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016-2020 年)要求. (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分析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 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 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 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 制要求. 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该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 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项目周围大气环境容量可以承载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目标 可达.经预测,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不影响区域污 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大,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符合性分析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 花板 . 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 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项目不开采地下水,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耗水项目,本项目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与区域环境审批负面清单符合性 项目与《德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 (德政字 [2017]34 号)的相关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项目与德政字[2017]34 号文相关分析一览表 基本原则 项目情况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 态功能保护区、 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不符合生态红线管理 要求的项目. 不属于 以下

9 类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园区、 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或不符合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和各类专业园区发展规划及园区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1.化工石化项目;

2.纺织印染项目;

3.制浆造纸项目;

4.制药 目;

5.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6.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7.皮革鞣制项目;

8.电镀项目;

9.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项目. 不属于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 不属于

4 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不属于 新增加产能,不能等量置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合成氨项目. 不属于 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造纸 焦化、氮肥、农药、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 电镀等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不能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 不属于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 (Ⅱ类) 的新建锅炉、 炉窑项目;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工业园区新建 20t/h 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塑料再生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园区准入条件的碳素类项目. 不属于 再生铅项目. 不属于 污染物不能集中有效处置的木炭项目. 不属于 石棉制品项目. 不属于 新建光气及光气 产品生产装置的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不属于 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排放恶臭气体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不能 有效处置的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规划新增铅、汞、铬、砷、镉等一类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不属于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未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 不属于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新建增加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不属于 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项目. 不属于 由上表分析可知,项目不在《德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 (德政字[2017]34 号)所列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内. 项目与《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齐河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齐政发 【2018】36 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2项目与齐政发[2018]36 号文相关分析一览表 基本原则 项目情况

一、列入《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内的建设项目;

涉及生态红线且不符合 省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的项目;

不符合齐河县总体规划、 各乡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类园区规划及园区准入条件、行业准入规范等建设项目;

不符合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

二、新建未进入工业园区内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型 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高 VOCs 含量且企业总投资规模低于

1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 (主要包括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机械加工等行业) . 项目位于 齐河县华 店创业园,项目 喷漆全部 为水性漆,不属 于有机溶

5 剂型涂料

三、新建、扩建涉及酸洗、磷化、钝化、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且企业总投资规模低于

1 亿元 (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 不属于

四、县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控制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区)项目. 不属于

五、 砂石料场禁建区域内的砂石加工及商品混凝土项目;

禁建区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砂 石加工及商品混凝土项目;

新建、扩建砖瓦窑及石灰窑项目. 不属于

六、新建不符合山东省及德州市 十三五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 及处置项目. 不属于

七、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 (环土壤〔2018〕22 号) 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

八、新建、扩建工业园区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

九、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不属于

十、新增产能的铸造项目. 不属于 由上表分析可知,项目不在《齐河县人民政府的通知》 (齐政发[2018]36 号)所列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内.

3、环保要求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性分析见表 3. 表3与《山东省 2013-2020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性分析 序号 规划要求 本项目 相符性

1 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 有机废气 收集率应大于90% 喷漆车间的废气收集率大于90% 符合

2 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 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要 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喷漆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有机 废气采用 密闭干式喷漆柜+过滤 棉+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 净 化处理,净化效率大于90% 符合 由表

3 可知,本项目与《山东省 2013-2020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相符合. (2)本项目与《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

5 个行动方案的 通知》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

5 个行动方案的通 知》符合性分析见表 4. 表4与《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

5 个行动方案的通知》符合 性分析 序号 通知要求 本项目 相符性

6 1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 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 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 量的涂料 本项目所用漆全部为水性漆 符合

2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 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 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封工作间内 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 和烘干等产生VOC s废气的生产工艺设 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 集系统, 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 敞开式喷涂作业 喷漆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 符合 由表

4 可知,本项目与《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

5 个行 动方案的通知》相符合. (3)拟建项目与环大气[2017]121 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环大气[2017]121 号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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