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12-07
1 附件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 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等文件关于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的总 体要求,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 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 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 总工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针 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 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 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 违法失信当事人),包括:(1)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董事、

2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人员;

(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关于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公司法》、《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处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 构和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并依法 公开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信息,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 及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光盘传递或者网络专 线等方式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根据执法 工作的需要,各单位也可以向证监会书面查询特定机构或者人员的 违法失信信息. 各单位将证监会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 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 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对于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各单位可酌情处理.各单位实施惩戒后,定期将有关惩戒结果反馈

3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各单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备忘录各签署单位报送属于联合惩戒对象 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单位根据上述基本信息 将对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汇总提供给中国证监 会.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在行政许可等监管执法工作中根据监管工作 需要书面查询各单位对特定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 及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执行人信息.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许可审核、日常监管检查以及行政处罚、市 场禁入的情节认定等工作中,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失信信息实施失信 惩戒或者重点监管,定期将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和惩戒结果反馈各单 位,并汇总后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4 活动.

(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 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 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 依据或者参考.

(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 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对违 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 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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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 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 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 以参考. (十三)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布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6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六)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 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 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证券 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 年,自 处罚执行完毕或者禁入期满之日起算;

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效力期限为

3 年,自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中国证监会在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 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部 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 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各签署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决定,被行政 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 者撤销的,各单位应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撤回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宜 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 司、拟境外上市公司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措施的,参照本备

7 忘录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办 理.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证券期货交易所、 协会等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作为失信信息,中国证监会一并向 各单位通报,供各单位参考.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 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

2016 年正式 实现上市公司违法失信信息的推送,依法依职权对其实施联合惩 戒,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 决.

8 附录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 限制发行 企业债券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 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第二条: 第二条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 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 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 发改委

9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 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 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 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 号)第二

10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条、第三条、第五条: 第二条 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 作用 各级政府、 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 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 办理、简化程序、 绿色通道 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 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 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 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 用报告.

11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第三条 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 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 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 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 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 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第五条 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 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 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

12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 逐步建立健全全 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二) 限制在银 行间市场发行 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 十一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民银行

13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 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 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4)承销协议;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15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第二部分第

(一)、

(二)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 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 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 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 使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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