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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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 皖民办字〔2017〕189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 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 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机构及人员 安全,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7 年11 月13 日 安徽省民政厅文件 -

2 - 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让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更好地保障供养人 员,加强供养机构及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 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民政部门.城乡特困人 员供养机构 (以下简称供养机构) 及人员, 集中供养人员 (以 下简称供养人员).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供养机 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应坚持说服教 育,启发自觉;

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坚持落实制度, 不分亲疏;

坚持依章依规,廉洁自律;

坚持互助尊重,和谐 融洽的原则.在继承和发扬尊老爱老敬老的基础上,根据本 区域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新情况,把握新特 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做好管理基础工作. -

3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供养机构管理工作,供养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供养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并负责管理;

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合建立供养机构的,以 供养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其 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管理.其他特困人员 供养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 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医(护) 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 员可以专职,也可兼职. 第七条 供养机构负责人由供养机构所在乡 (镇) 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得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聘任.供 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 原则,由供养机构负责人提出聘用人数,再由乡镇、街道核 准实施,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供养机构工作人员 的招聘也可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 定用工办法,组织实施. -

4 - 聘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 不得超 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议 研究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测评. 第九条 聘用供养机构负责人应与乡 (镇) 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签订聘用协议书;

其他工作人员应与供养机构签 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供养机构主要职能:

(一)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建立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接 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院管理服务、农副业生产(院办经济)、 环境改善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根据规定做好特困人 员的收养工作,为收养供养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 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 文体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四)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下,协议代养社会自费 老人;

(五)在当地政府的委托下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必 要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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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供养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建好、管好并适时完善入住人员等各类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供养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供养机构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具有爱心、年富力强、身 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

60 岁以 下,由乡镇政府征得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后聘任. 具体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供养机构和人员工作政 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供养机构发展规 划,做到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辞退建 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四)按要求配置好供养机构各种生活设施,保持设施 完好,物尽其用;

(五)加强消防和食品安全,做好以人、电、水、火等 为主要因素的安全预防工作;

(六)科学安排好供养人员吃、穿、住、医、葬等方面 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积极组织供养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 文体活动,促进供养人员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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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组织发展院办经济, 增强供养机构自身发展动力, 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八)落实供养机构各项优惠政策;

(九)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供养机构财务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经纪律;

(二)根据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三)依据上级规定,落实好相关报账制度;

(四)负责审核院办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经济文件、 清理债权债务,严格控制呆账死账;

(五)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物资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对 物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 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 表造册存档,建立固定资产检修和各类设备报废制度;

(七)每年年底应将供养机构的资产清理情况上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供养机构护理人员主要职责 按照民政部规定, 对失能、 半失能和生活自理供养人员, 按1:3,1:6,1:10 配备护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 工作时间应配戴上岗证件, 穿戴规定的工作衣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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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护理制度,遵守护理规定,有针对性的进行 个案护理;

(三)做好每天工作交接班纪录,建立健全供养人员的 各类档案资料;

(四)积极帮助供养人员搞好个人卫生,引导他们定期 理发、洗头、洗澡、剪指甲、刮胡子、清洗衣物等;

(五)帮助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人员整理房间,确保室 内无害虫、无异味,坚持定期消毒;

(六)积极为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人员提供送餐服务, 重病患者由护理人员喂饭;

(七)做好与供养人员开展谈心交流活动,随时掌握每 个供养对象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八)积极引导和组织供养人员开展有益健康的文体活 动, 定期组织供养人员参加社会活动, 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九)协助供养机构做好清点遗物和死者的善后处理工 作;

(十)有少数民族供养人员的供养机构,要根据少数民 族的特点安排活动及护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供养机构炊事人员职责

(一)强化为供养人员服务保障意识;

(二)按照要求,在工作时间穿戴规定的衣帽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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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搞好食堂卫生.认真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 应持证(健康证)上岗,不得带病上岗,确保供养人员饮食 安全;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严禁疑 似变质食物上桌,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五)炊具、餐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餐具必须 按要求进行消毒,积极做好预防传染病;

(六)厨房、餐厅应保持干净清洁,有消毒、防蝇、灭 蟑等设备措施;

(七)物资采购要进行验收过秤.逐日登记伙食消耗情 况,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接受供养人员监督.对自产自给的 肉菜也要过秤验收,做好出入库登记;

(八)有少数民族供养人员的供养机构,要根据少数民 族的特点安排食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了解和掌握供养人员身体状况、饮食习惯等,科 学制定食谱,合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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